自鸡奸案疑云爆发后,一直没公开露面的赛夫(左图左),在峇东埔补选前夕突然现身,更亲自到回教堂发誓,的确曾经遭到人民公正党实权领袖安华“霸王硬上弓”鸡奸。
赛夫是在今日傍晚6点15分到吉隆坡大使路的联邦直辖区回教堂,按照回教方式以真主阿拉之名宣誓,安华的确有鸡奸他,他不曾说谎和污蔑安华。
现年23岁的赛夫在回教堂宣誓后,随即前往吉隆坡一家酒店召开简短10分钟的新闻发布会,其父亲阿兹兰莫哈末拉占(Azlan Mohd Lazim,右图)与律师也全程陪同在侧。
赛夫在回答记者的数道问题后,接着就公开他在回教堂发誓的录影画面。
媒体昨日曾经收到消息指赛夫将会前往布城的回教堂宣誓但却扑了一个空。媒体在今日又收到赛夫在傍晚6点召开记者会的消息 ,不过却一直在酒店苦苦守候到傍晚 7 点 左右,才等到赛夫的现身。
再次挑战安华到回教堂宣誓
赛夫在记者会上强调,本身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遭到安华鸡奸,而且这也是他第一次遭人鸡奸。
“我在此强调,那事情是在我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
赛夫也再次挑战安华,若本身是清白的话,就应该效仿他到回教堂宣誓。
询及他是否与安华相爱时,赛夫则迅速做出否认。
纯属巧合,不到峇东埔助选
赛夫表示,他在峇东埔补选前夕才露脸宣誓,在时间上是纯属巧合。
他也否认本身拥有任何政治动机,并宣称事先不知道安华将会参选。
“今天是星期五,是一个受到阿拉保佑的日子。”
他说,本身并非政治人物,因此不会到峇东埔为国阵助选。
“这不是政治事务,这是安华跟我之间的私人案件。”
“我以阿拉之命宣誓,为了证明我所言真实无误的,因此我敢于宣誓。这是我得到正义的最佳途径,恢复我的荣誉。我刚才在阿拉圣洁的家宣誓,我被我的上司安华依布拉欣鸡奸。”
“我也驳斥任何安华依布拉欣针对我的指控,对全社会所做的借口和欺骗。所以我挑战安华以同样真正回教的方式,到回教堂,在宗教司和全体马来西亚人面前否认我的指控。”
出庭时才回应体检纳吉问题
不过,赛夫对于其他问题,如是否被鸡奸超过一次,为何到布斯拉维医院(Hospital Pusrawi)检查,为何找副首相纳吉协助等问题,一概不肯回答,只给予“我会在法庭上说明”的回复。
“我不像安华,企图进行媒体审判,我会在法庭上说明并给予合作。”
询及他是否真的曾向警方报案时,赛夫回复说,“我要在这里强调,我在傍晚5点半报警,但是却在6点半已经看到手机短讯与网站出现消息。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有关的报案书是我自己撰写的”。
否认失踪,累积力量才露脸
首度面对媒体的赛夫否认失踪的说法,宣称本身必须累积足够的精神力量,才有勇气在镁光灯下露脸。
“我不是消失不见,我安静不说话,因为我需要寻找力量,我被安华不断诽谤,这就是我的原因。”
“我已放下心头大石,第一次可以勇敢和获得上帝的力量,跟媒体会面。”
赛夫在记者会上表现冷静和自信,都能明快和简短地回答问题。不过身旁的律师和父亲不断给予他一些叮咛。
奉阿拉与先知的名义发誓
较早前,赛夫是在大约30名回教堂职员、父亲、家人、警员,以及联邦直辖区宗教局总监仄末仄阿里和官员的见证下,在回教堂进行长达15分钟的发誓。
在发誓之前,他曾三度念出阿拉与回教先知穆罕默德的名义,接着背诵可兰经的第一章开端(al-Fatihah)。
一身褐色马来服装的赛夫,在宣誓时说,“我,莫哈末赛夫,以阿拉的名义发誓,我曾於2008年6月26日遭到拿督斯里安华依布拉欣鸡奸,拿督斯里安华依布拉欣在当天把他的阳具插入我的肛门”。
“我也了解若作出假发誓,阿拉将永远地诅咒我、家人和后代遭遇苦难和灾难。”
“我认为现在已是时候兑现我的诺言,我作为教徒、马来西亚人,我已在联邦直辖区回教堂,在阿拉面前发誓,并根据回教方式,以及宗教司和学者的劝告,发誓我被安华鸡奸,这个发誓是自愿的,作为一个回教徒和马来西亚人,诚心地要确立正义。”
补选前提控,提名前宣誓?
另一方面,针对赛夫在补选前夕突然现身到回教堂发誓一事,安华(左图)表示,这明显是一种政治技俩。
“选举委员会作出宣布(补选)前一天,就(将我)提控上庭。提名前,就发誓。巫统的肮脏政治,绝望......”
在峇东埔安邦惹惹(Ampang Jajar)夜市集会见选民的安华指出,此事早已经交由回教法庭去处理。
“这是法庭的事务,我将此(案件)交给回教法庭已经一个月了,法庭尝试找他(赛夫),但警方却不允许回教法庭官员会见他。”
“所以,这是什么游戏?警方现要玩什么把戏(What is the police game now)?他们控制他,决定他要做什么。我依法律行事,你要依据回教的程序,你就(应)去回教法庭。”
赛夫是於6月28日正式向警方报案,宣称遭到安华鸡奸,经过警方逾一个多月的调查后,安华终于在8月7日被控上庭。
控状指安华在2008年6月26日,介于3点01分至4点30分,于吉隆坡迪沙白沙罗公寓(Kondominium Desa Damansara)的11-5-1单位,蓄意与赛夫进行违反自然性行为,将其阳具置入赛夫的肛门,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