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正党实权领袖安华今日入禀吉隆坡高庭,要求撤销反贪污局於10月22日,援引1997年反贪污法令第22(1)(b)条文所发出交出完整“林甘影片”正本的最后通牒。
安华是於今日下午3时,通过其代表律师梁自坚入禀吉隆坡高庭,要求宣判反贪污局谕令交出文件的通牒不合法及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无法交出我没有的东西”
公正党较后向媒体发布安华的口供书,安华表示,由于他并没有反贪污局所要求的完整14分钟“林甘影片”正本,因此该局所发出通牒是不合理的。
他说,“我无法交出一个我所没有的东西。”
他指出,由于他已经告知反贪污局,他并没有该局所要求的完整14分钟影片正本,但是该局却依然发出最后通牒,显示该局此举是具有恶意的(mala fides)。
他说,在反贪污法令第四部分,尤其是第22条文下,反贪污局发出最后通牒之举是一种滥权的行为。
安华继称,他曾经担任草拟反贪污法令内阁委员会主席,并且负责提呈有关法令上国会寻求通过,因此他很清楚有关法令只授权调查官员,向被怀疑涉贪的人士录取口供、寻找资料和相关文件。
“但是在此案中,这已违反了国会和有关法令的原意,尤其滥用权力以图向我进行施压和恐吓。我是履行公民任务,自愿性的揭发疑是贪污的罪行。”
指反贪局通牒没有法律基础
安华表示,他被告知如果没有遵守上述通牒交出文件的话,他将抵触反贪污法令第29条文,罪成可被监禁2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明显的,发出这项通牒已直接威胁我的人身自由,以及抵触联邦宪法所赋予我的基本权利。有鉴于有关通牒并不具有任何法律基础,因此我相信它是具有政治动机的。”
指吹哨者只提供8分钟影片拷贝
安华在口供书也表示,两名反贪污局官员曾於10月5日在其八打灵再也办公室,针对当时的上诉庭主席阿末法鲁斯(现任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涉嫌擢升法官事宜的贪污丑闻,在梁自坚律师的陪同下向他录取口供。
他说,他是从吹哨者处获得8分钟的“林甘影片”拷贝,并且在9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但是并没有披露吹哨者的身份。
“虽然我曾经观看过14分钟的影片,但是吹哨者只是提供我8分钟影片的拷贝。”
安华表示,3名反贪污局官员於10月22日再次前往其办公室二度录取口供。
“我被问及是否拥有完整14分钟的影片正本。我告诉官员说,我没有正本在手。我也告诉他们,我可以把存放在拇指碟里的8分钟影片正本交出来,以进行技术鉴定。我建议於10月25日星期四,在我的办公室(把拇指碟)交给他们。有关官员也已经同意。”
“在录完口供之后,有关官员离开房间拨电。接着,他们援引1997年反贪污法令第22(1)(b)条文,谕令我在10月25日之前交出完整14分钟的影片正本文件。”
反贪局临时取消索证据之行
安华表示,他曾经质问有关官员,为何他已经表明没有14分钟的影片正本后,依然发出原本已准备好的谕令给他。有关官员只是回答说,他们是受到指示这么做。
他继称,反贪污局布城总部特别任务主任沙扎里(Sazali Salbi)於10月25日上午9时30分致电,询问什么时间可以见面。安华建议在上午11时至11时30分之间,而沙扎里则表示将会再次回电确定。
接着,沙扎里於上午10时45分左右再次致电安华,询问要在其办公室或住家见面。安华表示,他已经人在办公室,而沙扎里则表示,他看到其办公室外面有很多人。
因此,安华告诉沙扎里,大约有150人守候在其办公室外,其中有大约50人是记者,并且向他保证整个呈交拇指碟的过程不会超过10分钟。
安华说,沙扎里於上午11时05分再次致电,表示被迫取消是次的会面。后者也表示,将会再次通过电话以决定下次索取拇指碟的确实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