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按:前首相纳吉凭藉彭亨王宫针对特赦令附录的确认信,拿到争取居家服刑的司法审核门票,触发巨大争议,而资深律师加尼山撰文论断,纳吉特赦令附录于情不合,于法无据。
加尼山也是国际商业仲裁人。《当今大马》取得加尼山(GK Ganesan)律师楼的授权,全文转载他的文章。
以下是他文章的华文翻译:
元首或特赦局能否在特赦令加上附录?
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自纳吉风波开始以来,特赦令附录就如丘吉尔所闻名的说法:“这是一个谜题包裹在一个谜团之中,再装进一个未知之内。”我认为,最初的五个理由是:
[1] 赦免不能“分期”进行;
[2] 宪法不允许居家服刑令,也没有这样的先例;
[3] 元首必须遵循特赦局的建议,但特赦局似乎并未认可特赦令附录;
[4] 即使特赦令附录存在,其内容属实,这份附录也是完全违宪的。特赦局不能改变刑罚性质,它只能减少或免除刑罚;
[5] 没有管辖权下行使宪法权力,是无效的。
还有其他的理由。我们必须以合乎逻辑的顺序来分析这些问题,后续会有进一步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