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王宫发文告说,根据《联邦宪法》第42(1)和(2)条文的规定,国家元首拥有特权,可对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内所犯的任何罪行予以赦免、缓刑或减刑。
王宫指出,国家元首也可减免、暂停或减轻法庭对这些罪行所判处的任何刑罚。
不过,王宫表示,国家元首的这一权力,是根据由元首担任主席的特赦局之建议所行使。
国家王宫发文告说,根据《联邦宪法》第42(1)和(2)条文的规定,国家元首拥有特权,可对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内所犯的任何罪行予以赦免、缓刑或减刑。
王宫指出,国家元首也可减免、暂停或减轻法庭对这些罪行所判处的任何刑罚。
不过,王宫表示,国家元首的这一权力,是根据由元首担任主席的特赦局之建议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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