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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勿再错失纠正司法良机<br>促海达退出三人独立特别小组
Sep 26, 2007 5:23 PM
更新: Jan 29, 2008 10:21 AM

国会反对党领袖林吉祥认为,鉴于前马来亚大法官海达(左图)在1988年司法危机中扮演具争议性的角色,他应拒绝担任调查林甘短片3人小组的主任或者是退出该小组,以便政府能够成立一个皇家委员会,全面调查1988年以后的司法独立、公正及廉正的败退。

他也呼吁该小组的其他两名成员,即前上诉庭法官马哈德山卡及李霖泰同样拒绝加入或退出该小组,以代表全马人民及后代发出明确的信息,即目前是亳无保留地调查严重扭曲司法公正及影响深远的林甘短片,同时我们也不应错失良机纠正过去19年来大马司法危机层不出穷错误的时候。

他引述《当今大马》总编辑颜重庆昨天在其社论中提出的问题“我们会再错失机会吗?”说,这个问题应由全马人民,包括山卡及李霖泰提出。

颜重庆一针见血的写道:

“由于对司法危机抱持“无所谓”的态度,将近一代人已经遭殃。目前是我们作出改变的另一次机会。”

“我们已错失机会,不仅一次,而是两次。其实,为了国家着想,我们不能再失去这一次的机会。”

调查影片真伪图淡化司法丑闻

林吉祥(左图)指出,当局成立“独立小组”调查林甘影片的真伪,而非成立皇家委员会调查司法界在过去20年来的腐化,企图将林甘影片这个惊人的丑闻淡化为一个笑话或闹剧。这是极之不负责任做法。

“首先,丑闻爆发一周之后,两名当事人,即资深律师VK林甘及首席大法官敦阿末法鲁兹皆没有完全否认。这这种情况下,为何还要成立独立小组调查短片的真伪,加上法鲁兹的所谓“否认”是通过首相署部长纳兹里作出。这显然无法让人感到满意与接受。”

再者,行政当局过去19年来篡夺司法界的权力,让司法权失去其独立性、公正及廉正基本原则,导致司法界沦落。为何要继续反对成立皇家委员会调查司法制度?国人现在会觉得当局是要找一个技术性借口掩盖林甘短片丑闻,而非要面对过去19年来法官人选安排及案件判决等等扭曲司法公正的指责。难道国人有错吗?

呼吁山卡和李霖泰退出三人小组

“我要呼吁山卡及李霖泰(右图)拒绝加入或退出这个3人“独立小组”,因为借用颜重庆的话,人人不应让任何人士有任何机会再次令大马“失去机会”。更何况这也是遏阻司法独立、公正及廉正继续腐化,以及为恢复大马司法的国际司法界所原本享有的良好声誉奠下最后机会。”

林吉祥强调,海达在扮演任何欲恢复司法独立、公正及廉正的角色之前,应先澄清他在1988年司法危机中扮演的角色。由他来领导人和要求恢复司法独立、公正及廉正的调查小组都是极不恰当的。

当时担任最高法院首席主簿官的海达,在敦沙列被罢免最高法院院长职及佘锦城与旺苏来曼被罢免最高法院法官职事件中扮演关键性的角色。

海达在罢免敦沙烈,尤其是敦沙烈在司法仲裁庭上面对的第3项指控所扮演的角色,可以从敦沙烈与K达斯共同撰写的《May Day for Justice》 一书中读到。

佘锦城也在2005年《国民醒觉月刊》刊出的文章〈解剖1988年司法危机〉提到海达,即:

海达的困境

最后,已退休的马来亚大法官海达的专访文章刊登在《新海峡时报》上(2004年11月7日)。据报导,这名退休大法官说:

“至于他事业上最难忘的一刻,他提到了前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被罢免事件。身为最高法院的首席主簿官,我对有关行动非常清楚。在对付最高法院5名法官的仲裁庭上,我是重要证人。

那是我很痛苦的时刻,一方面苏来曼以蔑视法庭的罪名恐吓我,如果我不遵照他的谕令。另一方面敦哈密已接过最高法院院长的权力,他指示我采取相反的行动。

当我被召作证时,我说我只是一名公务员,我不能质疑代最高法院院长的谕令。苏来曼说,他能控我蔑视法庭,我说,如果必须入狱,我将入狱。

读者将回想起,海达在1988年司法危机爆发时是最高法院的首席主簿官 。

在敦沙烈于1988年被罢免最高法院院长职;以及苏来曼与佘锦城被罢免最高法院法官职后,海达马上被委任为东马高庭的法官。他后来回到马来亚高庭及获擢升为上诉庭法官,跟着获擢升为联邦法院法官,最后出任马来亚大法官。

最高法院对垒代最高法院院长

海达说他被迫在苏来曼的指示,与代最高法院院长哈密的相反指示之间作出一个选择,这引起了一项非常迷人的宪法问题:哪一个指示应具优先权?

值得关注的是,在当时,苏来曼是以特别组成的最高法院5司主审法官的身份发出指示。其实,这些指示形同最高法院的谕令,而代最高法院院长哈密只是给予其首席主簿官行政上的指示。代院长的指示完全不是,也不能等同法庭谕令或被视为具类似或平等的份量。蔑视法庭是根据一项法庭谕令,而非最高法院的另一名不在最高法院审案的法官之指示构成。

依我之见,蔑视法庭只能在法庭谕令不被遵守下构成。最高法院的首席主簿官不能将代院长的行政指示推翻最高法院的谕令。这是最基本的原则。

最高法院的另一名法官之指示,不能推翻最高法院的谕令。即使是院长本身也没有特权推翻或豁免遵照这项条规,更何况是一名代院长!

哪一项谕令应具优先权?

对这两项指示作出比较的话,亳无疑问的,应具优先权的指示应是来自苏来曼者,他以最高法院5司主审法官身份发出的指示应具优先权。

身为主簿官的海达无权质疑最高法院5司的合法性。身为主簿官,他的任务只是执行来自最高法院的谕令!而海达却选择听从代最高法院院长的行政指示,而不遵照最高法院5司主审法官给予他的指示。

事后看来,代院长哈密似乎已干预或取消了最高法院的谕令!这一幕无疑是念法律系学生上大马宪法课时的有趣学术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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