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案官胡维铭今天以一马公司案控方第48名证人身份供证时说,他们采用“先进先出”(FIFO)的方式,调查尾号为“694”的纳吉账户。
他指出,纳吉签署的支票各有不同收款人,即在8月2日的2000万令吉支票,收款人为巫统;8月7日的10万令吉支票,收款人是巫统峇都加湾区部;另外8月7日的24万6000令吉支票,则是社会领袖林顺平。
此外,他说,8月12日的200万令吉支票,收款人是为Orb Solutions私人有限公司;以及在8月14日的30万3000令吉,收款人则是Semarak Konsortium Satu私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