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食品安全及品质组指出,经查阅,马来西亚Timah威士忌酒厂没有向该组寻求任何的标签建议服务。
食安组今日发文告回应“Timah”课题时说,该组不会对标签相关事宜予以任何批准,但有提供食品标签建议服务,以确保标签满足1983年食品法令和1985年食品条例的标签条款。
“经查阅,这家公司未向本组寻求任何的标签建议服务。”
文告指出,食安组是根据食品法令及其底下的条例监督食品标签。
食安组说,1985年食品条例第18(1A)条文不允许表达等级、品质或优势的字眼,或任何有相同意思的字眼作为品牌名称。
“有鉴于此,诸如‘Timah’和‘Omar’等的品牌名称,并未描绘等级、品质或优势,所以此事并不受第18(1A)条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