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司法危机的翻案又有新进展,前最高法院院长(今称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沙列阿巴斯今日再揭露5项证据,印证当时政府用尽手段要迫使他离职。
沙列阿巴斯希望公开许多当年不为人知的证据,以促使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向内阁提出检讨1988年司法危机的建议,还原历史的真相。
他是针对纳兹里日前所发表的“若出现新和重要证据才翻案”言论,发表文告做出回应。
沙列阿巴斯所提呈的5项证据如下:
1. 第一起事件,关系到沙列阿巴斯与前首相马哈迪於1988年5月27日在后者办公室的会面,出席者还有当时的副首相和政府首席秘书。前首相要沙列阿巴斯下台,因为后者被指在执行司法任务时出现偏差。沙列阿巴斯认为,有关指责肯定与巫统11的案件有关,而沙列阿巴斯当时决定成立一个最高法院9人裁判团来聆审该案。他强烈否认有关指责,并表明不会辞职的立场。虽然前首相以成立仲裁庭来恐吓沙列阿巴斯,但后者坚持宁可被革职也不愿黯然辞职。沙列阿巴斯表示,他在这简短的会面后,立刻回到办公室记录有关会面的过程。有关会议内容也在最新一期的《激流月刊》(Aliran)刊登。
2. 第二起事件,是关于一名政府非常重要的高官在同一天拜访了沙列阿巴斯,以便说服他辞职或放长假,否则将面对被革职的后果。如果沙列阿巴斯选择辞职,他将受委出任位于沙地阿拉伯首都吉达(Jeddah)的回教银行董事,并享有无法想象的高薪,以及无限额的娱乐和交通津贴。该名官员说,他是受到一名非常重要的部长的委托,以便向沙列阿巴斯传达有关讯息。当沙列阿巴斯回覆说他不能接受有关献议,他也受到革职及控上仲裁庭的恐吓。
3. 第三起事件,是发生在1988年6月24日,在沙列阿巴斯被革除最高法院院长职位的1个月后。当时有两名皇室使者到沙列阿巴斯住家通知后者,马来统治者正聚集在嘉平路(Jalan Kia Peng)吉兰丹皇宫(Istana Kelantan)想要见他。沙列阿巴斯闻讯立刻赶往该处,却被告知当时的最高元首(柔佛苏丹)已经离席。当时以玻璃市拉惹为首的马来统治者,接见了沙列阿巴斯,其他州属的统治者或代表都在场。(吉打和雪州苏丹则身在国外,彭亨苏丹因为苏丹后病重而无法出席)玻璃市拉惹告知沙列阿巴斯,最高元首和统治者们已经达致协议,既只要沙列阿巴斯前往新山武吉斯林皇宫(Istana Bukit Serene),就之前他致予最高元首的一封具抨击性的函件向最高元首道歉,其革职的决定将被撤销,有关事件也将告一段落。当时,沙列阿巴斯连同其首席律师拉惹阿兹一起前往武吉斯林皇宫,由于他们无法获得机位,因此沙列阿巴斯决定乘车,而拉惹阿兹则包租一架私人飞机前往新山。沙列阿巴斯,抵达新山后获准进入皇宫,但是拉惹阿兹却在皇宫门口被拦阻。但是沙列阿巴斯此行的目的却与愿相违地宣告失败。原来在他抵达皇宫前,已经有两名来自吉隆坡的政府的高层官员游说最高元首勿原谅他。
4. 第四起事件,是与其中两名最终也遭到停职的法官有关。沙列阿巴斯说,这些法官被停职,是为了阻止他们聆审沙列阿巴斯的司法审查申请。有关的上诉将挑战其停职的合法性。一名不愿聆审沙列阿巴斯案件的高庭法官,在既定的聆审日当天诈病缺席。接下来的法官,也尽其所能拖延沙列阿巴斯的申请,直到其申请遭驳回为止。沙列阿巴斯过后成功向最高法院上诉。法庭谕令,通常在递交给答辩人之前将被盖上印章,有关印章本是受到最高法院首席注册官的保管。当沙列阿巴斯成功上诉后,有关印章却遭到故意隐藏而遍寻不获。最终在已故高庭法官旺苏莱曼的寻找下,方才发现有关印章。当盖印后的谕令,欲递交给位于国会大厦的仲裁庭答辩人时,辩方律师拉惹阿兹,却发现有关当局已下令关闭国会大门。最终在旺苏莱曼寻求总检察署的协助后,有关大门方才被打开及让他们成功递交谕令。
虽然收到谕令,但是仲裁庭却依然继续审议。最终的结果是,由于沙列阿巴斯拒绝承认仲裁庭成员的合法性,尤其在仲裁庭主席是在严重违背自然公正的情况下受委,仲裁庭毅然在沙列阿巴斯缺席下,宣判后者罪名成立和被开除。
而批准沙列阿巴斯申请上诉的5名最高法院法官也被停职。而当局也成立另外一个仲裁庭来审判他们,其中两人旺苏莱曼和佘锦成则被开除。其他的3人既尤索菲、阿兹米卡玛鲁丁和斯里旺韩查则获得复职。沙列阿巴斯说,若最高法院谕令获得遵守,他可能就会自动获得复职,但这是当时政府和既得利益者所无法接受的事。1988年的司法危机,导致上述5名无辜的法官被停职,他们和家属直至今日,仍受到此案的的深远影响。
5. 第五起事件,是关于政府欲削弱统治者豁免权的行动。已故敦苏菲安和沙列阿巴斯却曾经担任统治者的顾问。在当时,柔佛苏丹虽已不再担任最高元首,但殿下却非常关注政府的上述举动。在沙列阿巴斯被革职后的第一次会面上,柔佛苏丹告诉沙列阿巴斯,殿下对于沙列阿巴斯被革职之事感到后悔,因为“遭人利用”。沙列阿巴斯告诉苏丹说,殿下无须对他感到后悔,但殿下应该对国人失去独立及能够照顾他们权利的司法制度而道歉。
沙列阿巴斯过后再次被传召到武吉斯林皇宫,因为苏丹殿下获知一项关于废除柔佛武装部队的议案已提呈上国会。沙列阿巴斯告诉苏丹,柔佛武装部队是早在马来皇朝时就已成立,是柔佛苏丹的特权之一。在未获得苏丹同意下,这种特权是不能被废除的。曾经在独立谈判中,代表马来统治者的法律顾问尼尔劳申也同意沙列阿巴斯的看法。由于沙列阿巴斯在此事上赢得柔佛苏丹的欢心,因此殿下同意在新山就沙列阿巴斯被革职事件公开道歉。柔佛皇宫也开始为此行动进行安排,但是来自吉隆坡的势力再一次成功说服苏丹改变主意。
沙列阿巴斯表示,上述事件证明,足以他是被迫离职的。他也说,如果这起司法危机获得重新检讨,他也愿意提供更多的资料。
此外,沙列阿巴斯还反驳纳兹里(左图)的说法,指最高元首已经在1988年接受两个仲裁庭的决定的说法。
“根据联邦宪法第40(1)条文,最高元首必须根据首相或内阁的劝告下行事,除了宪法所赋予的事情之外。因此,最高元首甚至不被允许拒绝内阁或首相的建议。而第66(4(a)条文更进一步阐明,最高元首不得拒绝批准国会所通过的议案。最高元首必须在3个月的时间内批准,否则政府可以自由的在宪报上公布有关法律。”
沙列阿巴斯表示,国家历史显示,最高元首从来不曾违背首相或内阁意愿,就算是涉及统治者本身的豁免权课题也是一样。
“因此,最高元首根本没有法子,拒绝接受两个仲裁庭所作出的决定。因此我认为,没必要强调最高元首已接受有关仲裁庭的决定。因为在联邦宪法下,殿下只能根据政府意愿行事,就算首相是一名独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