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高庭本月初裁决,政府无权禁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根据法官的判词,前首相马哈迪掌权时期的内阁曾在1986年5月,有条件允许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而内政部的禁令已违背该决定。
高庭法官诺比阿里芬(Nor Bee Ariffin)在吉尔艾琳(Jill Ireland)的司法复核案判词中指出,时任副首相嘉化峇峇在1986年曾发出通告,指内阁允许马来文版本的基督教刊物,有条件地使用“Allah”(阿拉),“ Kaabah”(圣堂)、 “Baitullah”(真主之家)以及“Solat”(祷告)4个字。
根据法官,嘉化峇峇是在1986年5月16日发出该通告,通告上也有其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