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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英海隧案明年6月审,控方将传召近90名证人

吉隆坡地庭择订明年6月8日起,审理槟州前首席部长林冠英所面对的4项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索贿案控罪,审讯日共31天。

法官阿祖拉批准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要求相关案件同时审讯的要求,并择订上述审讯日期。

林冠英分别在吉隆坡和槟城北海法庭,面对4项海底隧道案控罪。

旺沙哈鲁丁说,林冠英在北海地庭,面对两项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不诚实盗用财物或失信)下的控罪,他申请移至吉隆坡法庭,和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索取/接受贪污)及第23条文(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下的控罪一起审讯。

“我这项申请符合反贪会第61条文,因为涉及同一名被告。”

阿祖拉择订明年6月8日至11日、7月12日至16日、7月28日至29日、8月16日至20日、9月6日至10日、9月20日至24日,以及12月13日至17日审讯,明年3月29日办理案件管理。

旺沙哈鲁丁说,控方将传召80至90名证人。

“我们已向辩方呈交8册文件,以在审讯前研究。”

林冠英的代表律师哥宾星证实此事,并向法庭申请明年3月办理案件管理。

“我们需要时间研究所有文件,尊敬的(林冠英)也在北海地庭面对另外一宗案件,可能会有另外的审讯日期。”

此外,法庭批准辩方申请被告在案件管理当天缺席的申请。

控方修改分别在反贪会第16(A)(a)条文及第23条文下的控状,林冠英今天在通译员念出修改后的控状后,否认有罪。

被控索贿330万

根据修改后的第一项控状,林冠英被控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利用职权向商人查鲁所拥有的公司索贿330万令吉,以协助获得总值63亿4138万3702令吉的槟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约。

他被控于2011年1月及2017年8月,在槟城光大的槟州首长办公室犯下上述罪行,一旦罪成,可在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下判刑,最高刑罚是20年监禁及罚款不少过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根据修改后的第2项控状,林冠英被控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向查鲁要求其日后盈利的10%,作为协助该公司获得相同工程合约的酬劳。

他被控于2011年3月在吉隆坡一家酒店犯下上述罪行,在反贪会第16条文下,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不超过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林冠英今年9月在北海地庭面对两项控状,涉嫌致使两块总值近2亿零880万令吉的槟州政府土地,脱售给海底隧道发展商,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少过6个月和不超过5年,另加鞭笞和罚款。

他涉嫌于2015年2月17日和2017年3月22日,在位于光大21楼的槟州土地及矿务局办公室,犯下上述两项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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