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警察总长阿都哈密建议对不顾公众安危,酒驾致死的司机判以最高刑罚,以儆效尤。
他说,在行动限制令期间,所有行动受到限制,但是仍有人喝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车祸。
“这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条文,酒后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以及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
当场不治身亡
31岁的警伍长沙夫万,今天凌晨在加影-芙蓉大道(LEKAS)加影南部大道收费站附近的路障执勤时,遭一名疑酒驾的男子驾驶四轮驱动车撞倒,头部和身躯受重伤,当场不治。
阿都哈密今天到沙登医院太平间瞻仰遗容后向记者表示,在斋戒月第十天发生这样的事件让人感到悲痛,并指这事不应该发生,不能当成命中注定的意外。
他说,殉职警员家中有9名兄弟姐妹,其父亲退休前也是“VAT69”突击队前指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