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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决无权延长发交屋期,发展商须赔逾期赔偿金

联邦法院裁决房屋监管单位无权延长发展商的交屋期(EOT),让发展商完成房屋发展计划并无需缴付逾期交屋赔偿金(LAD)。

以联邦法院首席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n Tuan Mat)为首的五司裁决时说,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商(控制与执照)第11(3)条规,即赋予房屋监管单位权力取消及修改购屋者与发展商的买卖合约条款,违反了1966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

“通过修改合约条款,授权予发展商延长交屋期的做法,房屋监管单位已剥夺购屋者索取逾期交屋赔偿金的权利。”

东姑麦文提到,修改原定条款及授予发展商权力延长交屋期,并无法保障购屋者,而是保护发展商。她指出,这已违反了国会原意。

她说,没有任何条款允许房屋监管单位,执行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权限。

批准百名购屋者上诉

联邦法院批准104名吉隆坡旧巴生路Sri Istana公寓购屋者入禀的4项上诉,并驳回房屋发展商BHL建筑有限公司的2项上诉。

高庭在2017年2月批准购屋者入禀的司法检讨,撤销部长给予BHL建筑有限公司12个月延长交屋期,以完成其房屋项目的指令。

在司法检讨中,购屋者要求撤销允许该发展商将交屋期从36个月延长至48个月。

该发展商无法如期交屋,而要求隶属房地部的房屋监管单位延长其交屋期,但遭监管单位拒绝。之后,发展商向房地部长提出上诉,并在2015年11月17日获得延长12个月交屋的期限,导致购屋者无法索取逾期交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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