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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蹲案调查报告书公布:<br>裸体拉耳朵蹲站不合法不人道
Jan 23, 2006 7:27 PM
更新: Jan 29, 2008 10:21 AM

今日刚出炉的裸蹲案调查报告书指出,警方必须马上停止强迫女扣留者裸体拉耳朵蹲站的行为。

这个由负责调查裸蹲手机影像的独立委员会所提呈的报告书表示,“毋须多言,裸体拉耳朵蹲站对女扣留者来说是不尊重、具有羞辱性的经验”。

这个由前联邦大法官赛丁所率领的5人独立调查委员会,指全国总警长常规、八打灵再也警长常规、拘留室条例或任何法律中,都没允许警方强迫扣留者裸体拉耳蹲站的条款。

没条规允许裸体拉耳蹲站

“裸体拉耳朵蹲站不是警方标准的作法。要求扣留者脱去所有衣物,并要求女扣留者进行拉耳朵蹲站的作法,普遍地为警方所使用,不论扣留者是何人。”

委员会也提到八打灵再也的警长常规中,规定搜身必须在有礼貌和顾及扣留者尊严的情况下进行。

“(但是)我们认为要求扣留者裸体拉耳朵蹲站的行为,是违反这些条规的。。。也违反了人类良知的本质。”

证实女扣留者是本地马来女郎

报告书也证实手机 多媒体影像 中的女扣留者是一名 本地马来女郎 ,她因为被怀疑涉及滥用毒品而遭扣留。

委员会也不认同无论涉及什么案件,所有扣留者都须要进行裸体蹲站,“我们也认为几个案件无法合理化所有的扣留者都须要进行这样的作法”。

“这种搜身的方式在马来女扣留者身上实行,是违反宗教教义的,因为它导致不必要的暴露,也侵犯一个人的尊严。”

“对她进行这样的搜身方式是不人道、没有尊严的。她感到受羞辱和气愤。这就象是夺去一个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是不可剥夺的,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

委员会也记录了再那山苏丁医生从 医学 角度的看法,既拉耳朵蹲站并不是取出收藏在体内物品的有效方式。

“我们认为脱光扣留者并要他裸体进行拉耳朵蹲站的方式,已经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的第5条文。”

委员会指这样的搜身方式也违反《保护受任何形式扣留或监禁者的原则》中的第1及第6项原则。

缺陷突显警方缺乏透明度

委员会也不同意影像中指示女郎进行裸体蹲站的警官 万查娃迪 所给予的理由。

“她不能以作法符合上司的指示,来合理化要求扣留者进行10下裸体蹲站的作法。”

万查娃迪曾经在听证会上表示,八打灵警局所有的女扣留者都须要经过脱光衣服搜身的程序,无论对方涉及什么案件。

委员会在报告书的结论中表示,他们发觉公众完全无法获知大马皇家警察的运作常规、警方对扣留者的权力、它的内部管理方式及投诉警官的管道。

“这些缺陷突出了警方不仅是在搜身程序,也包括其执法及维持国家安宁的角色方面,缺乏透明度,也没有对大马公众负责。”

裸蹲案调查报告书指早前由皇家调查委员会所呈交的第一份警队报告书,已经点出警方的缺点,也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但是警队却仍然拒绝改变。

“作为结论,我们促请当局实行两份报告书所提出的建议。但是更加重要的是,警队必须改变思维方式,以迈向一个更加高效率、负责任和对人权敏感的警队文化。”

提出7项主要建议

裸蹲案调查报告书对警方的搜身程序提出的7项主要建议包括:

1。将搜身准则纳入刑事程序法典。委员会已在报告书中附录搜身准则之草案。

2。修改刑事程序法典第4及第6部分,以符合下列条件:

(一)禁止扣留者在搜身过程中裸露全身,因为大多数的做法(在外国)是在搜身时穿着部份衣服;及

(二)采纳数个不同的搜查方式,这包括在被扣留者身穿衣服的情况下进行体检程序(Pat Search)、必要时才能要求脱下衣服(Strip Search)以及只有医生才能检查扣留者私处(Intimate Search)。

3。在警局安装身体扫描器。

4。皇家警察必须确保公众能够从其官方网页上获取搜身准则。

5。通过醒觉运动或其它管道,包括网页,教育公众关于他们在受调查的时候所拥有的权利。

6。在皇家警队内部的培训计划中,贯彻强调符合人权宣言、或其他国际公约以及回教律法的人权观念。

7。加速落实皇家调查委员会所建议的独立警方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CP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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