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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玛被控17条洗钱罪,总款额逾706万
Oct 4, 2018 11:36 AM
更新: 7:34 AM

中午12点更新

前首相纳吉夫人罗斯玛今早被提控上吉隆坡地庭,触犯17项洗钱罪名,总共将非法所得的逾709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地庭法官阿祖拉(Azura Alwi)审理此案。

罗斯玛被控在2013年至2017年之间,将总计709万7000令吉汇入个人银行户口。

每一项罪最高可判监15年

罗斯玛被控违反《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TF)的第4(1)条文。

一旦罪名成立,可判监禁最高15年,并且被罚款非法收益的五倍,或者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这是单项罪名的惩罚。

法官阿祖拉允许罗斯玛以200万令吉,以及两名担保人保释候审。

不过,罗斯玛今天必须至少缴付50万令吉保释金,其余者则必须在10月11日之前缴付。

罗斯玛必须交出护照

法官阿祖拉也批准控方的要求,裁定罗斯玛必须交出护照,同时不得联络任何的证人或潜在证人。

本案审讯在早上10点27分告一段落,法官阿祖拉择定11月8日再次过堂。

本案主控官是哥巴斯里南(Gopal Sri Ram),而罗斯玛的律师是古玛仁登(K Kumaraendran)和吉丹(Geethan Ram)。

以下是罗斯玛的17条罪状:

1.2013年12月4日,将非法所获的2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2.2013年12月16日,将非法所获的1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3.2013年12月23日,将非法所获的2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4.2014年1月28日,将非法所获的1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5.2014年1月29日,将非法所获的1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6.2014年2月28日,将非法所获的2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7.2014年3月14日,将非法所获的1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8.2014年4月8日,将非法所获的10万令吉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9.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12月22日期间,将非法所获的160万令吉,分8次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10.2015年12月12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将非法所获的385万令吉,分127次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11.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11月7日期间,将非法所获的51万令吉,分87次存入个人银行户口。
12.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将非法所获的3万令吉,分5次存入个银行户口。
13.2013年12月4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没有依所得税法令申报汇入个人户口的50万令吉。
14.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22日期间,没有依所得税法令申报汇入个人户口的220万令吉。
15.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12月12日期间,没有依所得税法令申报汇入个人户口的385万令吉。
16.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11月7日期间,没有依所得税法令申报汇入个人户口的51万令吉。
17.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没有依所得税法令申报汇入和个人户口的3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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