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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华团人士认为,根据华总青的章程来看,刘伟勤既然已被雪华青动议 开除团员籍 ,同时也不再是雪华青在华总青的代表,因此刘伟勤已自动丧失在华总青里的法定地位。

这名具有法律背景的资深华团领袖告诉《当今大马》,华总青章程第35条文阐明,“当各州属之州代表尚任本团执委之同时,中委会有权不接受该州属团更换其州代表”,这也意味着身为华总青执委的前提必须是州代表。

“因此已经不再是雪州代表的刘伟勤,已自动丧失在华总青的法定地位,除非刘伟勤是受委任的中委,那又另当别论。”

他指出,华总青章程第35条文其实赋予华总青中委会“一种自行决定的自由”(discretion),既中委会有权不接受更换代表,但也有权接受;有权不接受是明文(expressed)的,有权接受是不言而喻的(implied)。

不能阻止属团要求更换代表

他解释,虽然章程第36条阐明,“由团员代表大会直选产生的15名中委及由总团长委任之5位中委,其任期直至届满为止”,但第36条若与第35条同读,第36条的执行,就不是绝对或强制的(mandatory)。

“也就是说,第36条文不能阻止中委会在属团要求下更换代表,即使那位代表是中委会的执委。”

他进一步指出,“更重要的是,章程第五章明确规定,竞选华总青中委或执委的候选人,首先必须是各州属代表,一旦中选的执委或中委一旦不是州代表,其职位也就自动丧失,而第36条文的情况也不存在”。

他也认为,华总青中委会处理刘伟勤一事,近日来好象有急转之下之势。

“根据报导,华总青团长陈显铭说这是华总青章程的问题,而华总中委会也好象准备修改章程,以冻结刘伟勤署理团长一职等等。似乎有人要制造一种'华总青无罪,章程有罪'的假象。”

华总青丧失代表性

他表示,虽然华总青中委会议决保留刘伟勤是根据明文诠释法,但这个决定,却使华总青丧失最珍贵的代表性。

“华总不是一个以个人为代表为会员的团体,而是一个以各州大会堂的代表性而建立的组织,华总青亦然。可以说,其代表性决定了华总青的存在价值。”

他质问,“华总青中委会原可根据第35条接受雪华青更换刘伟勤,保全其代表性,为什么却倒行逆施,置华总青代表性不顾,去维护一个已经失去代表性的刘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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