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华青代团长陈松林今日发表文告指出第10届雪华青理事会于2005年11月8日召开的第10次理事会议上,一致通过动议援引组织细则4.5项,开除刘伟勤团员籍,并将该决定提呈给雪华堂董事会。
指违反决案,破坏声誉
有鉴于刘伟勤违反第9次雪华青理事会议第5.1.6项议决案,而且屡次在言论上严重破坏雪华青声誉。雪华青理事会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刘伟勤在理事会不断劝导及给予机会的情况下,仍不懂得珍惜,决定痛定思痛开除刘伟勤的团员籍。
雪华青强调,任何团员都不能因为个人主观愿望,以及对职位的渴望和眷恋,公然违反雪华青的议决案。团体本身如果为了保留一个职位而宁可牺牲原则,对违规现象坐视不理,往后团体的纪律必然崩坏。
不容团体制度与规范被破坏
对于不遵守会议议决、违背章则实质精神、企图败坏团体纪律的团员,雪华青绝对不姑息。雪华青更不会因为纵容某些人,而公然破坏团体的制度与规范。
作为一个有纪律的团体,雪华青必须时时作出深思熟虑的决策,树立良好典范。雪华青将会持续推动民主人权的思想教育,更为敏锐地贴近国家社会发展的脉搏,并主动积极地参与实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