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购屋案将于3月26日开审,预料控方将在为期23天的审讯期传召40名证人。
高庭法官哈特哈丽雅在此案过堂后,择订上述日期,在场者包括主控官马斯里、林冠英代表律师哥宾星及雷尔,以及彭丽君代表律师西达巴兰和郑宝德。
马斯里说,联邦法院已经裁决,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第62条文没有违宪。
“我们之前因为等待法庭裁决而暂缓案件。联邦法院已经裁决,第62条文不违宪。
控方要修改两项控状
“今天我们想提出修改两项被告的控状。基于两名被告今天没有出庭,我们将在开审前建议修改控状。”
马斯里也向法庭建议案件从2月开始审讯,预料控方将传召40名证人。
不过,哥宾星说,由于他2月有其他案件,包括2012年国安罪行法令(特别措施)法令案件,因此向法庭要求3月审讯。
哈特哈丽雅订3月26日至30日、4月9日至12日、4月23日至27日、5月7日至10日,以及5月21日至25日审讯。
法条违宪案中案完结
较早前,上诉庭裁决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同读与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违反联邦宪法第5(1)及第8(1)条款,联邦法院于12月14日推翻上诉庭裁决。
2016年6月30日,林冠英被控以低于市价向商人彭丽君购买独立式洋楼,以及将农业地转为住宅地,他否认有罪。
林冠英被控在2014年7月18日,身为一名公务员即槟州首长,在州规划委员会上批准Magnificient Emblem公司申请西南区第436及437地段从农业地转换为发展地,让自己及妻子受惠,抵触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
在这项条文下,若罪成将面对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过贿款的5倍,视何者为高。
林冠英也面对另一项控状,在2015年7月28日,以280万令吉向彭丽君购买房屋,而市价是427万令吉,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最高可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彭丽君则被控唆使林冠英以280万令吉低于市价购屋,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 ,并与第165条文同读,若罪成将面对监禁最高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