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统打昔牛汝莪国会议员沙布丁在国会发表“先奸后娶”论引起哗然,惟今日喊冤遭断章取义,更抨击媒体扭曲其言论。
《当今大马》根据录音整理出沙布丁的言论,以下是涉及争议部分的逐字稿。
沙布丁站起来发言时,表明反对古来国会议员张念群的论点,张念群当时动议修改 《2017年性侵孩童罪行法案》 ,以便禁止童婚。
沙布丁:
我有数个论点,为何这个动议不能接纳,以及不适合在马来西亚落实。
首先,我们要了解,马来西亚拥有两套法律。其中一项是伊斯兰家庭法,各州属都有采用,包括联邦直辖区伊斯兰家庭法。这个法令已获得国会和各州议会通过,使得伊斯兰法律符合宪法。
我引述州属伊斯兰家庭法,我举例,2004年槟城伊斯兰家庭法,我想其他州属也做了同样的修订。第8条文规定,一名男性适婚年龄为18岁,但古来(国会议员张念群)说,阿尔及利亚的适婚年龄为18岁。
马来西亚也有规定,男性适婚年龄为18岁。至于女性穆斯林,16岁以上就可以申请结婚。伊斯兰法律在穆斯林婚姻上,规定18岁和16岁(各别为男女适婚年龄)。但在此事上,为了大众利益,穆斯林婚姻法第18条文规定,在一些特定案例,若16岁以下的女孩要步入婚姻,必须获得伊斯兰法庭的批准。
在这件事情上,我们有完美和完整的制度去处理。如果我们看16岁以下的婚姻案例,她不能随意被迎娶,而必须先请求伊斯兰法庭法官的裁决。
伊斯兰法庭法官有特殊的判准和考量,而且需要遵从各种要求、伊斯兰条规和宗教。法官不能随意批准16岁以下少女的婚姻。伊斯兰法官的考量点,在于是否符合少女利益。如果(法官)断定,少女结婚符合其利益、益处,就可以结婚。
而且此事获得监护人同意,就是爸爸或其他监护人同意,那么就可以结婚。16岁以下少女,不能随意跟任何男子结婚。
但古来(国会议员张念群)刚刚挑起的数宗案例,我认为这是两回事,性侵和适婚年龄以下的婚姻可以分开看待。
性侵一事,就是与一名16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行为,属于违法,更可被视为强奸。在这件事情上,就连伊斯兰教也不会给予任何豁免。
如果有任何规则和法律可以制裁强奸犯,那么强奸的法律可以运作。但同时,如果该对男女决定或同意去结婚,也不会受到影响。因为从婚姻法来看,一名16岁以下的女孩与强奸她的人士结婚,并没违法。但是,错误的是,那个强奸者强奸16岁以下的女孩。那是不同的议题。犯罪的议题是,犯罪者应该被我们国家所行使的法律制裁。
我们要懂得区别,禁止16岁以下婚姻,以及犯罪的议题。在这件事,我们要考虑和剖析,是否有正面效应。
当有个法律允准16岁以下少女结婚。在此事上,如果我们看见此事有益,也没有多少16岁以下人士结婚。
所以在这事,如果古来(国会议员张念群)说会导致离婚,只有一两单离婚案,更多案例没有离婚。因此,那名少女结婚的话,会比置之不理更安全。
许多婚姻案子上,我引述自身经验,我以前是伊斯兰法庭法官。我看到,有一些16岁以下孩子,家人难以管制,生活很野等等。但倘若我们获得监护人同意,而且他自己也这么样(同意),如果这个女孩被人迎娶,她获得丈夫良好照顾,而且在其家人监护下,他们和睦共处,并没有那么糟的情况。
我可以在此总结,不是所有婚姻都是可以任意的,被简化的和毫无例外的。不足年龄婚姻必须获得法庭完善考虑,才能获批。
诚信党哥打拉惹国会议员西蒂玛丽亚打岔:
我想,(他)以伊斯兰法庭法官,已经解释此事。我只想问,我们如何拥有这项条例。法官有斟酌权,以批准16岁(以下)的婚姻,而且可以准许12岁结婚,这太年轻。
我同意,我们父母年代,16岁、15岁(就结婚),但现在的常态是,孩子结婚年龄比起以往更高。
我只想询问你的意见,我们如何定夺适婚年龄为18岁,而穆斯林18岁以下的婚姻必须获得法庭批准。因为这一切将可提供指引,以便决定16岁、18岁以下婚姻。如果是16岁以下的婚姻,法庭的条例必须更严格。
我不太同意,如果要解决野孩子问题,就让他们嫁出去。如果她的丈夫能够教育,那还不要紧。如果该名丈夫是废材,那么她将沦为受害者。
法官判断必须更加细致,以保护(女孩)。我并非阻止此事,我要求,我们身为穆斯林,必须积极看待此事,而非消极看待(按:指禁止童婚)。
或许法官和宗教师可以重新探讨此事,皆因此事被标签为负面。尽管我们可以说,此案例不多,但一滴靛蓝足以玷污全部牛奶(按:因为少数案例而影响全体)。
沙布丁:
我们在这里要看。不只是伊斯兰法律,而且沙巴砂拉越法庭也设下一些条件,而伊斯兰法庭少有采纳的。
我们要看的是,当我们说16岁以下(结婚)并非是一个问题——我们说他们是未成熟——当一个女孩开始发育时,她就开始成熟,她9岁就成熟了。
通常有一些案例,当我们谈到12岁或15岁,我们没看见其身材。有些12岁及15岁女孩,其身材就像18岁少女。在此事,她不可能不获准结婚。他们在9岁和12岁时,已开始发育,当中有人的身材就像18岁。这表示,她们在肉体和精神上,已可以结婚。
伊斯兰和土著法庭上,已经考量这些情况。
我想回应哥打拉惹(国会议员西蒂玛丽亚)的言论。他所说的(少女)与“废材”丈夫结婚等,此事相当主观,而且难以预测。
我曾经主审过一宗案子。一名任职教师的丈夫,与妻子肛交。他结婚,却与妻子肛交。我们认为他是受过教育的人,但他的行为却是不确定的。
所以,我们不能断言,该名女子与曾经强奸她的丈夫结婚,就说该名丈夫就是坏人、废材和恶徒。
或许间中有过程,或许他已洗心革面和悔悟,忏悔的人总比不忏悔者来的好。
我们在此事上,不要假设他们会继续干坏事,这应该成为我们的解套方案。
伊党巴西富地国会议员聂马兹安:
打昔牛汝莪(国会议员沙布丁),要求让路。刚才你说的是强奸还是乱交(berzina)?如果是乱交,那是双方同意发生的性行为。那获得同意,而强奸则是被迫。这是很大的刑事罪行。
沙布丁:
好吧。我接受。不管是乱交也好,强奸也好,最重要的是他们经过一个忏悔的过程。他们忏悔的过程。这些乱交与强奸的人,他们所犯的错误依然是刑事罪。但他们获得一个机会。可能通过结婚,他们可以有一个更健康与更好的生活。一名被强奸的妻子,如果她能够结婚,她未来的生活就不会一片漆黑。
至少,她有一个丈夫,在那时候有一个人可以成为她的丈夫。这是一个解决我们社会问题的补救方案。
编按:国会随后公布国会会议记录,沙布丁的发言及部分议员的质询是从81页至87页,该记录文句经过润饰,与《当今大马》根据录音誊写之逐字稿略有少许差别,惟意思不变。欲下载档案可点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