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矿公司起诉《当今大马》诽谤案今天在高庭下判,这家网络新闻媒体抗辩成功。
《当今大马》提出了抗辩论点包括:“有限免控权”(qualified privilege)、负责任报道(responsible journalism)及“中立报道特权”(neutral reportage privilege)。
在本案,劳勿澳洲金矿私人有限公司(RAGM)起诉《当今大马》与其他三位答辩人诽谤。该公司认为,该媒体针对武吉公满采金课题所刊载的三篇文章与两段视频,涉嫌诽谤而且具有恶意。
但答辩人强调,上述文章与视频内容涉及公共利益,而且呈现早就存在的公共课题。
媒体的雷诺兹特权
高庭在判决中,首次承认媒体“中立报道特权”(neutral reportage privilege)。
根据“中立报道特权”原则,在知名组织或个人对公众人物进行严重指控时,不论报道者对该指控的真实性的个人观点如何(即使不认为是真实),只要该报道是准确无偏见,且为公众利益,那么报道者即受到免责保护。
而“有限免控权”也称为“雷诺兹特权”,(Reynolds privilege)。根据高庭裁决,它是负责任报道的一种辩护方式。不过,答辩人在行使雷诺兹特权前,必须符合两项先决条件,即所刊登的新闻必须关乎公众利益,而且在收集、查核和发布相关资讯时,采取了负责任和公平的步骤。
而高庭裁决,“雷诺兹特权”是包含“中立报道特权”,这是一种特殊的抗辩方式,也是雷诺兹特权中的罕见形式。
高庭说,有两种情况可以援引“雷诺兹特权”来抗辩,其一是负责任报道,所报道的指控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其次是“中立报道特权”,所报道的指控行为涉及公共利益。
这是马来西亚法庭首次承认,媒体拥有“中立报道特权”的标杆性判例。
山埃采金属公众事务
高庭法官罗丝奈妮(Rosnaini Saub)今天在长达37页的判词中指出,雷诺兹特权抗辩最重要的部分,落在报道的公众利益的元素。
“我认为,任何关乎社群健康、福祉与安全的事务或议题都属于公众事务,它不仅止于特定的社群,而是关乎整体大众。”
她指出,受争议的文章和视频在发布之前,山埃采金的课题早就获得其他媒体机构的广泛报道。
“我认为,有确凿证据显示,武吉公满居民对他们镇上采金活动的担忧,明显属于公共利益课题。”
认可适用“报道特权”
她补充,本案被起诉的第一篇新闻,仅报道了武吉公满新村居民对于自己健康的疑虑,以及他们对采金活动造成空气污染的怀疑。
“若整体来阅读第一篇文章,读者会发现,它并没有指控或批评原诉人。换言之,第一和第二答辩人所撰写的第一篇文章并没添油加醋。”
“报道特权的抗辩,显然适用于答辩人所发布的第二、第三篇文章,并且也适用于第一、第二段视频。”
相关视频记录了反山埃采金行动小组(Ban Cyanide Action Committee)的记者会。《当今大马》以及其他媒体机构受邀出席这个组织的两项记者会。
“答辩人提出的报道特权抗辩成立,因为公众利益不在文章与视频内容真实,而是落在这些事情确实发生。”
法官也认为,上述两个记者会攸关公众利益。
可豁免于“重述”原则
法官也说明,她知道“重述他人诽谤言词,亦可视为诽谤”的普遍原则,但雷诺兹特权可以豁免于这项“重述”原则。
虽然答辩人在抗辩时没有明确援用报道特权,但法官认为,这项特权其实是雷诺兹特权的其中一种形式,也是有限免控权的一部分。
答辩人稍早前援引了有限免控权为抗辩理据之一。
“在我看来,这就足以让答辩人证明其行动符合报道特权。”
金矿公司是于2012年9月起诉《当今大马》和其3名记者。该公司表示,该媒体刊登诽谤文章,影响该公司的贸易和业务。
金矿公司否认武吉公满居民患病,跟他们的山埃采金运作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