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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单方为孩子改教案无结果<br>联邦法庭撤案不允许母亲出庭
Nov 12, 2010 2:42 PM
更新: 12:05 PM

联邦法庭今日拒绝让印裔兴都母亲莎玛拉(S Shamala)出庭,与印裔回教徒父亲加亚甘德斯(M Jeyagandesh)争夺两名孩子的抚养权,等于错过一次,解决父母亲单方面为孩子改教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的黄金机会。

法庭今日的判决将影响其他孩子改教案的审理,因为它们必须根据联邦法庭的判例来处理这项棘手的问题。

母亲携子逃出国涉藐视法庭

NONE 由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查基(左图)领导的五司,今日一致接受加亚甘德斯所提出的初步反对,即莎玛拉无权出庭,因为她正面对藐视法庭的控状。

38对的莎玛拉与42岁的加亚甘德斯在1998年根据兴都教仪式完成民事婚姻,之后加亚甘德斯在2002年改信回教,并单方面将两名未成年孩子所信仰的兴都教,改为回教,结果莎玛拉入禀法庭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法庭在2003年发出临时指示,让夫妇两人共享联合抚养权,但是莎玛拉却带着两名孩子逃到澳洲,违反法庭指示,被控藐视法庭。

【点击观看短片】

上诉庭交联邦法院解答5问题

今日聆审此案的5司当中,沙巴与砂拉越大法官理察玛拉尊(Richard Malanjum)同意给莎玛拉3个月的时间把孩子带回国,但是其他4名法官并不同意,他们是上诉庭主席阿劳勿丁(Alauddin Md Sheriff)、马来亚大法官阿里芬(Arifin Zakaria)、联邦法庭法官祖基菲里(Zulkefli Ahmad Makinuddin)以及查基。

早前上诉庭已同意将以下5个问题交由联邦法庭审理:

(1)《1993年回教行政法令(联邦直辖区)》第95 (b)条文,其权力是否超越联邦宪法第12 (4)条文,尤其是有关未满18岁的孩子宗教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决定的事项,以及有关平等权利的第8条文?

(2)州法令与联邦法令,即《1961年婴儿监护人法令》第5(1)条文的相同部分,是否有所出入,导致州法令不合法?

(3)针对联邦宪法121 (1A)条文,有关发出孩子抚养权的权力,回教法庭和民事高庭,何者权力更大?

(4)当民事婚姻下的未成年孩子,遭其中一名父母亲单方面更改其宗教为回教时,另一名父母亲提出反对的权利,是否属于民事高庭权限?

(5)当未成年孩子改教皈依回教,并获得新教徒注册局(Registrar of Muallafs)注册后,回教法庭是否有权力决定改教的合法性?

辩护律师指法庭逃避问题

莎拉玛的代表律师都对联邦法庭今日的判决感到失望,其首席律师塞勒斯(Cyrus Das)表示,联邦法庭错过了一次黄金机会。

“我们可能需要等待另一宗莎玛拉案件,而且各造都必须留在国内。”

surendran kumaresan 110708 ambiga 另一名辩护律师及前律师公会主席安美嘉(右图)则批评,联邦法庭此举是在逃避回答问题。

“马来西亚人要看到这些问题获得解答。”

她担心今日的判决将鼓励更多单方面改变孩子宗教的行为。

也是辩护律师的妇女援助组织主席蜜拉(Meera Samanther)也担心,那些面对相同问题的父母可能会效仿莎拉玛的行动,带着孩子出国逃避。

她认为,虽然莎拉玛的行为不应受到认同,但是若法庭拒绝解答上述问题,莎玛拉还有什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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