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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米奴案是等待发生的“悲剧”<br>律师讥讽退车袭警是标准台词

NONE 被警方枪杀的14岁少年阿米奴拉昔家属代表律 师苏仁德兰(N.Surendran)形容,阿米奴命案是一宗“等待发生的悲剧”。

他表示,过去类似的枪击案都一直在发生,而讽刺的是, 警方向一名单亲妈妈诺丽占沙列连开5枪的理由,竟是采用同样的“退车袭警”理由。

“这是警方的标准台词(standard script),也令民众对警方说法产生怀疑。”

他指责,警方在诺丽占事件后不久又故态复萌,导致阿米奴拉昔的悲剧。

一 名马来裔单亲妈妈诺丽占沙列在去年10月连遭警察开5枪而受伤,虽然她一直向内政部提呈备忘录讨回公道,但是至今都没有下文。

苏仁德兰也 抨击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长莎莉扎,在事发后竟然“规劝”家长不应让孩子在夜里离家的言论,形同在阿米奴拉昔的家属上伤口撒盐。

促舆论施压设警车投委会

NONE 苏仁德兰强烈要求当局成立皇委会彻查阿米奴拉昔 案,以及要求舆论向当局施压,迫使成立独立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

他于昨晚在隆雪华堂和全国回教学生联盟主办的《捍卫 人权:还阿米奴拉昔公道》论坛上,如是表示。

其他的主讲人尚有隆雪华堂民权委员会副主席黄进发和国际回教大学法律系讲师峇鲁希山 (Raja Badrol Hisham Raja Mohd Ali)。

警方未到危境 须开枪自卫

NONE 拥有法律背景的峇鲁希山(右图),则以技术角 度阐述阿米奴拉昔事件。

他说,从事发当晚的情形来看,警方根本未遭到“危险”的境地而必须开枪“自卫”。

他揭露,警方宣 称阿米奴拉昔退车袭警和在车上发现巴冷刀,旨在掩饰错误。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2(2)项条文,警方只有在为了阻止嫌凶继续行凶和准备 逮捕嫌凶时,才能以武力制敌。也只有在嫌凶所犯的罪,最终会遭法庭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情形下才能开枪。”

“这也就是为何警方宣称在车内 找到巴冷刀,因为警方可为阿米奴拉昔安上‘持械抢劫’的罪名,在法律上持械抢劫罪成是终身监禁。”

不过他质疑,阿米奴拉昔的“巴冷刀”只 是在车上发现,并没有向警方抛掷袭警,因此何来“危险”之说?

指许多警察不知本身权力

他 揭发,许多警察都不清楚本身的权力,例如每一名警员本应持有的“总警察常规指令”(Inspector General Standing Order)守则只有警区主任(OCPD)本身所持有,大多数警区主任也不清楚刑事程序法典第113项条文已遭废除。

“从当晚的情形来 看,警方根本没必要开枪。他们既然在住宅区截获阿米奴拉昔,应封锁该处,但他们却‘走捷径’直接开枪了事,省去了上法庭和录口供,但请问公义是可以省略 (jimat)的吗?”

他赞同设立警车投委会,避免包庇警察的言论发生,也迫使警察在执法时的更小心翼翼。

轰内政部特委会徒具虚名

峇鲁希山同时抨击由内政部副部长阿布瑟曼领导的8人特 别委员会(右下图)徒具虚名,没有惩处权。

NONE

“成立这个委员会简直是蒙 羞和企图掩盖民众的眼睛。委员会可以变来变去,当舆论抨击它没有实权时,它就说可以传召证人,这种变化不定叫我们如何信任?”

他也提醒民 众,一旦遭警方逮捕时,可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8项条文内容,即允许遭逮捕者可联络亲朋戚友,向警方要求这项权利。

“就因为民众不知情, 很多人在被捕后都遭警方否决了这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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