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利一度是警队的第三把交椅,警阶只排在全国总警长及副总警长之后。他是因为没有公布3笔庞大的资产,而遭到反贪会起诉。
反贪会表示将提出上诉
地庭法官古纳兰(M Gunalan)今早宣读判词时表示,虽然反贪会早前曾传召了35个证人,但却无法提供充分的表面证据,证明被告的罪项。
有鉴于此,他宣判,蓝利理应获得无罪释放。
不过,主控官阿都拉萨在庭外接受记者访问时,已第一时间表明,反贪会将会针对这项裁决提出上诉。
蓝利听闻裁判不禁掉泪
当法官在宣读判词时,穿着一袭西装的蓝利(右图),虽然身在被告栏内,但已不能自己,频频拿出一条紫色的手帕抹泪。
法官宣判后,蓝利更是双眼通红,眼泪频频掉下来。
他身后的家人及支持者,也当庭发出欢呼声,导致法官不得不提醒众人,在法庭内不得喧哗。
“需要重新开始我的生命”
随后,蓝利的助理更向记者派发早已准备好的胜诉感言。蓝利在声明中表示,他在这2年半内几乎已经失去一切,包括警阶、事业及名声,甚至在2008年退休时,无法获得退休金。
“我现在需要重新开始我的生命。”
在感谢所有律师及家人的支持外,蓝利也吁请反贪会撤销其他有关系的警员控状,并希望6名低阶警员可重返工作岗位。
为恶掌权者终将有恶报
他同时呼吁所有警员,继续以大无畏及专业的态度工作,遵守他们就职宣誓时的“忠诚服务”誓言。
“所有的警员不应畏惧犯罪集团,应该保护无辜。”
他也语带双关地说:“至于那些手掌权力者,要谨记对上苍的承诺,到了裁决那天,就算你只干一丁点的坏事,也必须承担其后果。”
声称遭到警队内部陷害
蓝利在2007年被起诉时,曾强烈暗示他及其属下,对一名地下犯罪集团首脑展开调查后,即在警队中面对陷害。
他是率领商业罪案调查组,调查一名绰号为“东姑”的柔佛商人吴清宝(译音,Goh Cheng Poh)。
蓝利是受命于时任内政部副部长佐哈里,以铲除“大耳窿”为名,成立一个特别工作队,对吴清宝展开调查。
该名商人被指与全国总警长慕沙哈山拥有密切的关系。当蓝利的部门限制吴清宝的居留后,慕沙被指曾要求蓝利,释放吴氏。
警方罕见聘外人当律师
随后,吴清宝申请人身保护令,以反击警方的限制居留行动。吊诡的是,佐哈里与蓝利在回应吴清宝的保护令申请时,却无法获得总检查署的协助。
总检查署被指拒绝向两人草拟回应宣誓书,以致两人被迫罕见地在外聘请私人律师罗斯里(Rosli Dahlan),来负责这项工作。
不久后,这名律师却先遭到反贪会的提控,罪名是没有申报其财产。
反贪会的前身——反贪污局,同样在2007年11月援引《1997反贪污法令》,控告南利没有在宣誓书中,据情申报他所拥有的财产。
曾被标签2700身价警官
当时媒体报道都把蓝利描绘成是拥有2700万令吉资产的高级警官,但他已矢口否认。
南利面对的三项控状是:
1)没有呈报两座注册在其姐姐和妹妹名下的吉隆坡市中心的办公楼单位。这两座办公楼单位是位于叶观盛路的Megan Avenue II 大厦,并属于一间名为Bonus Circle Sdn Bhd公司所拥有,其姐姐和妹妹是这家公司的董事。
这些办公楼单位在被买进时的的市价高达103万2840令吉。南利是被控没有向反贪污局如实呈报这项财产,因此触犯1997年反贪污法令,可在第32(2)条文下面对刑罚。
2)没有呈报他在一个名为Pemaju Industries 有限公司所拥有的15万4000单位股票,因此触犯1997年反贪污法令,可在第32(2)条文下面对刑罚。
3)在2006年4月25日,担任全国警察商业罪案调查组总监期间,虽然明知在法律限制下不应涉及商业活动,但却出任一个名为 Kinsajaya 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
此举已经违反了2002年公务员操守法令(Peraturan-Peraturan Pegawai Awam (Kelakuan dan Tatatertib))第5(1)(a)条文的规定,即公务员不应涉及商业活动,并在刑事法典168条文下被提控。
在第一及第二项控状下,若罪成可被罚监禁14天或最高20年及罚款最高10万令吉。若第三项控状罪成,则可被监禁不超过1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