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理解马来西亚是一个采用民主制度的国家,三权分立的国家。当然,马来西亚的民主与理想中的民主还差了一段距离,那是因为我们迈向民主的路程当中,太多太多的障碍物阻止我们向前进的的步伐,内安法令就是我们所遇到的其中一个障碍物。
这个时候问题来了,为什么一个保护国家安全的法令会阻挡民主进程?打压恐怖分子有什么错?避免国家混乱又有什么不对?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内安法令是一个错误的手段,一个破坏司法独立的错误手段。
内安法令最特别的地方在于“无审讯、无止尽扣留”,就是说对所有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人,在最短的时间里拿他从社会移出,然后送进扣留营。看起来很合理,只要警方发觉有一个匪徒或恐怖分子拿着一把M-16走进菜市场里,不管他有没有发射任何一颗子弹,政府第一时间就可以引用内安法令把这个人捉起来,然后送他进扣留营,“维护”社会安全。
但是,真的那么简单吗?我是说,要分辨一个人是不是恐怖分子、会不会破坏国家安全、可不可引用内安法令,真的是那么简单吗?如果鉴定一个人是不是恐怖分子靠的是内政部长的“感觉”、表面的证据或者是所谓的内部消息,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
为何是不公平?我们要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什么人,犯的是什么罪,在还没有被定罪之前,每一个人都有权力在法庭里为自己辩护,进行一场公平的审讯。但是,内安法令却破坏了法律精神,内安部长或者是警方只需要怀疑你有罪就可以把你无限期的扣留起来。没有机会辩驳,也没道理可言。政府说你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使用这种手法维护社会安定,不但不公平,也难以让人民信服。
其实,判决一个人有没有罪、是不是恐怖分子,是司法机构的权力范围。换句话说,当政府可以在没有审讯的情况底下,判定一个人是有罪的并且还可以无限期的夺走他的自由,很明显政府已经越权了。司法也不再独立了。
内安法令允许内安部长的决定乃是最后决定,就算是首席大法官也不能质疑半句。这就是为什么当一位记者、一位部落客还有一位国会议员在内安法令底下被逮捕的时候,司法界的法官们都不能做什么,只能期待政府聆听民意释放这三位无辜的人。也许有人会认为,这不是内安法令的错,要怪就怪赛哈密部长,是他滥用权力。但是,今天我们有赛哈密部长,难道明天我们就不会有赛哈密第二吗?尤其要我们相信一个领袖的品德,我们更要相信一个健全的制度,权力制衡的机制。所以说,一个人有没有对国家造成威胁应该由公平的审讯决定。
内安法令就像腐烂的葡萄一样,它身上所承载的病毒足以把整个葡萄园给毁了。所以我们一定要除掉这个烂掉的葡萄。其实,不只我、〈 内安法令真为救国家吗? 〉的作者,还有 陈勋亮 先生心有灵犀,就算全体律师公会的律师们的立场也一样,那就是废除内安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