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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

对于陈征信先生所提的〈 大马不能与美国相提并 论〉之3.3,“你可知道内安法令救了马来西亚多少次吗?”并非我欲断章取义,这一点我无法苟同。

1.请问陈先生,过去的几次“非法”动用内安法令是因为恐怖分子吗?对,内安法令是为了国家安宁为出发点,“临时”而设;可是到了今天已经成为用来对付政见不同的政敌。你可别告诉我,过去被扣留的都是恐怖分子。

2.美国特别为恐怖分子设了几个部门与反恐怖行为法令;为何我国不可以?这是因为内安法令实在是太好用了!不必审讯——因为你是有罪的!可是被扣留者真的有罪吗?

各位“国阵后座议员俱乐部议员”有空就上上网,看看有多少年轻人对我国政府不满!可是因为怕,怕ISA找上门;所以不敢公开说。这对我国未来民主进程肯定是一项打击。

只有不民主国家才会有直接逮捕这种制造恐慌人士,记住他们并不是恐怖分子。说到制造恐慌人士,我可是很怀疑“制造恐慌人士”是怎么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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