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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
首相任期限制不适用于马来西亚

3月16日,民主行动党举行第十八届中央执行委员会改选,在投票前的致辞阶段,秘书长陆兆福抛出各种党政改革倡议,包括修改中委会结构,承诺第十六届全国大选提名30%女性候选人,以及最多人讨论的推动修宪案限制首相任期。

关于首相任期上限为10年,当日出席大会的首相安华表达完全认同,认为这是势在必行的宪政改革,净选盟主席法依沙也鼓励政府尽快推动修法,伊斯兰党则“有条件支持”,给出明定唯有穆斯林可出首相的反建议。

伊党主席哈迪阿旺对此大力批评,认为限制首相任期的想法违反上苍旨意,领导者的去留取决于上苍的委托。希盟领袖群起反击,揶揄哈迪在打脸1999年同意纳入首相任期限制为替阵竞选宣言的自己。渐渐地,关于首相任期的争辩已成为朝野的政治口水战。

追根究底,我们必须从根本上讨论限制首相任期是否可行,而笔者认为,该主张的可行性充满问号,即便国会顺利通过修宪,将来也会面临种种执行上的挑战。

第一点,法规与实践的鸿沟。按照现行《联邦宪法》第43条文,国家元首任命首相的基础,是“被判定可能取得下议院多数支持的国会议员”。换言之,国家元首在首相委任一事具备一定程度的裁量权,一旦将首相任期限制为两届或10年的条款纳入第43条文以后,假设国家元首判定的适当人选,是曾连任过两届或10年首相的国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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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议会制国家,党魁通常是国会议员,而这些党魁也是各自政党的首相候选人,毕竟只有党主席能够代表政党进行协商,拉拢其他政党组织联合政府。如果一位资深、民望高且获得国会过半议员支持的潜在人选,碍于任期限制必须让位给能力不足的国会议员,显然违反了西方民主政治及东方选贤与能的原则。

第二点,宪政体制不适。国家领导人的任期限制,在总统制和半总统制国家较为适合,例如美国、法国、巴西、韩国、台湾、印尼、菲律宾等,因为总统是全民普选所产生,总统/行政与国会/立法分开,其目的旨在实现权力分立,所以必须明定法规限制总统任期,以避免强人领袖长期把持行政权的危险,也就是所谓刚性制衡。议会内阁制属于间接民主,选民选择民意代表并,由他们在国会组织政府,行政权产生自立法权,两者讲求融合原则,马来西亚就是实施议会内阁制的国家。

在正常的情况下,提出不信任/信任表决、阻挡财政预算案、阁员倒阁或政党退出执政阵是议会内阁制国家推翻首相/总理的途径,国会议员是推翻国家领导人的发起者,即政治学界所谈的柔性制衡。换句话说,我们如今是在用总统制国家的逻辑思考马来西亚议会内阁制的未来。

有意思的是,世界上主要的议会内阁制国家,包括英国、比利时、德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洲、纽西兰等都没有对首相任期施以任何限制,而泰国是少数实施首相任期限制的国家。

2016年泰国举行全国公投,多数民意支持限制首相任期,以告别塔信强人治国和军人政府长期把持政权的现象,然而,自2017年颁布新宪法以来,泰国的反动势力没有停止过废止任期限制的尝试,这项修法也才处于起步阶段,我们仍无法从泰国的案例确定限制首相任期是否适用于内阁制国家。

安华和团结政府想要利用利用剩下不到3年时间,推动令人印象深刻的体制改革,但是修法限制首相的任期可说是窒碍难行,此类构想不适用于内阁制国家。

事实上,团结政府希望强化政治甄补,促进政治舞台的新陈代谢,大可从候选人提名开始,积极推派中壮年候选人角逐胜算高的选区,让更多新鲜脸孔进入国会。如果团结政府的出发点是防范再次出现类似马哈迪掌权22年的独裁领袖,应该从根本下手,像是立法限制国会议员任期,或是监督规范党魁任期的政党,包括行动党、公正党、马华公会、国大党等等认真执行他们的党章。如果安华打算大马的政治体制变得更透明、开放、清新和制度化,与其修法规范首相任期,倒不如针对《联邦宪法》第43条纳入信任表决,让国会成为首相取得政治正当性的平台。

其实有很多领域和范围值得安华、希盟和团结政府去努力,而不是为了讨好支持者而提出一些花俏又不实用的想法,限制首相任期不仅窒碍难行,甚至导致毁县乱政的后果。


冯振豪,马来西亚人时事评论人,台湾东吴大学硕士。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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