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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错判,没有错控:评陈群川旧案

源自英国的刑事案审讯,有它的一点程序。

简单的说,就是控方先提呈控状,如果被告认罪,法官就可以下判。如果不认罪,控方就必须传召所有证人,先由主控官问证人,然后接受被告律师的盘问,由法官记录。到所有控方证人都供证和受盘问后,就是控方案件的结束,先由主控官陈词,强调控方已证明了控状,被告必须答辩(也就是表面罪状成立)。接着就由被告律师陈词,强调控方并未证明控状,也就是被告表面罪状不成立,要求法庭判被告无须答辩而无罪释放,最后才由承审法官判决被告是否表面罪状成立,如果表明罪状成立,被告就必须答辩。如果法官认为表面罪状不成立,法官可以在这个阶段就判被告无罪释放(acquitted and discharged),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判”释放但不等于无罪”(discharge not amounting to acquittal)。

当法官谕令被告必须答辩时,被告还有三项选择:(一)保持缄默,完全不答辩,只等待法官下判;(二)留在被告栏在不宣誓下答辩,控方无权盘问;(三)上证人栏宣誓答辩,由被告律师主问,惟供词必须受控方盘问;供证完毕,还可以传召辩方证人供证,这就是辩方的案件。当辩方的案件完毕后,再由被告律师首先陈词,力辩辩方已对控状提出了合理的疑点,被告应被判无罪释放。接着才由主控官陈词,强调控方已证明了控状,要求法庭判罪。最后才由法官下判。

了解了审讯程序,我看不出陈群川案件的审结,怎么会和主控官的错误提控扯上关系。如果真的有错误提控,当时辩方完全有充分的机会在庭上揭发,或在上诉时将这点列为上诉理由之一,因为最终的判决还是法官。再说得直截了当一点,在刑事审讯中,主控官能够让法庭判被告有罪,就是他的最高专业境界,而辩护律师能够使他的当事人无罪释放,也是他的最高专业表现。在陈群川案件中,主控官当时只在做他的份内工作,法官才是最后的关键人物,如果有错,只有错判,没有错控。主控官既然没错,又何须道歉?

注:作者是法律翻译及出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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