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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谈父母对孩童疏忽是否有罪?

有人问我,“父母疏忽,导致孩子的安全受威胁,是否有罪?”

非常明显,这个热门话题是由努汀(右图)弃尸案件有关,努汀父母失去女儿万分悲痛之时,警方却放话说要以孩童法令来对方他们,众人哗然,反对的声浪很大。

此外,由干净与公平选举联盟(Bersih),11月10日所号召的万人选举改革大集会,有父母居然携子带幼参加和平集会,警方也发出声明要以儿童法令来对付这些父母。

不过追根究底,2001年的孩童法令,的确有很详尽的条文,来阐明父母或其监护人对孩子的责任,一旦失责,可以在相关的条文下被对付。

至今未有父母受孩童法令对付

由此可见,这个法令的落实,还有父母刑罚的条文,国会的意愿显而易见,父母对孩子肩负教养的责任重大,倘若失责,就可以被对付。不过,到目前为止,应该还没有父母在这个法令下受到对付,努汀的父母是不是首例,还是个未知数。

不过个人的意见是,提控的主权在于检察署,球就在他们脚下,他们有绝对的权利去提控努汀父母,不过这样的提控,已经得到舆论的压力,应该不会仓促进行。

话说回来,父母或监护人在法律上有责任照顾一名孩子直到18岁为止。

纵观我国法令,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和权利如下:

1. 给孩子足够的照顾、食物、衣物和住宿。

2. 对孩子适当的监督和控制。

3. 保护孩子,避免他们遭受任何肉体、情绪或性伤害以及结交损友。(孩童法令第17条文)

4. 确保孩子在6岁时进入小学就读,直到小学毕业为止。(1996年教育法令第29A(2)条文。)

法令列明父母对孩子刑事罪责

此外,孩童法令,也列明父母对孩子的刑事罪责 ,如下:

(i) 虐待

2001年孩童法令第31条文说明,父母虐待、疏忽、抛弃或令孩子遭受到肉体或情绪伤害,或导致,又或容许他人如此这么作,罪成罚款不超过RM20,000,或监禁不超过10年,又或两者兼施。

检察署如要提控努汀的父母,这个条文应该是最恰当不过了。

(ii) 利用孩子行乞

2001年孩童法令第32条文阐明,父母利用孩子在任何街道、住所或地方达到以下目的:

1. 行乞、接受施舍,无论孩子有没有唱歌、演奏、表演或兜售产品,或

2. 进行非法兜售彩票、赌博或任何足以伤害孩子的健康和福利的不良活动,

罪成罚款不超过RM5,000,或监禁不超过2年,又或两者兼施。

(iii)孩子疏于管教

2001年孩童法令第33条文也说明 父母如果:

1. 对孩子没有合理照顾和关心;

2. 疏于管教孩子;

3. 给予孩子不合理的环境。

罪成罚款不超过RM5,000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iv)孩子足龄后,没有把他送入学校接受规定的小学教育

1996年教育法令第29A(2)&(3)条文也说明,身为大马公民的父母,如果没有确保孩子在6岁时进入小学就读,并直到小学毕业为止。罪成罚款不超过RM5,000,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又或两者兼施。

(v) 家暴

当父母或监护人对孩子采取暴力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把有关情报通知警方或福利部。警方一旦收到投报,就要进行调查。

警方可申请庭令保护孩子

报案后,如果孩子需要临时保护令(interim protection order), 调查官或福利部官员会向推事提出申请,而因此法庭会发出临时保护令,以让警方在调查时,禁止父母以暴力对待孩子。(1994年家暴法令第4(1)条文)

一名嫌犯涉及“家暴”,且在刑事法典下被提控,或者他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60条文下认罪罚款,警方或福利部官员都可以向法庭申请保护令(protection order)来保护孩子,这是避免嫌犯在保释期间继续对孩子施虐。

在1994年家暴法令第13条文下,法庭也可发出保护令,阻止嫌犯虐待有关的孩童。

法庭在发出保护令或临时保护令的24小时内,会把是项命令传递给有关地区的警署,也就是嫌犯居住的地方。(1994年家暴法令第17条文)

违令的嫌犯,若罪成,将被判罚款不超过RM2000,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又或两者兼施。如果嫌犯继续蓄意违令施虐,罪成将被判罚款不超过RM4000,或监禁不超过1年,又或两者兼施。

如果他再犯,罪成将被判罚监禁不少过72小时,但不超过2年,以及罚款不超过RM5000。(1994年家暴法令第8条文)

纵观以上所述,在我国的确存在对付父母或监护人的法令,父母除了在道德上尽了养育孩子的义务,他们也要严守法令强制在他们身上的条规。

一言以蔽之,现在的父母越来越不容易,在结婚后,请做好生育计划。

作者按: 本文参考张西荣大法官《你和你的权利》著作翻译而成。华文版由协传出版社出版,作者亲自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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