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本兴
赵明福一案,一石激起千层浪,朝野的回响,民间的不满,矛头都指向反贪会。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到一名大好青年,“活着进去,死着出来”?
为何身为证人的赵明福受到犹如嫌犯般的待遇?反贪会的执法人员的权限是什么?如果今天你被反贪会官员带走,你到底有什么法律权益?本篇以2008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切入要点,让民众知道本身的法律权益。
问:2008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是何时生效?
答:2008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的生效日期是2009年1月1日。
问:其目的是什么?
答:正如法令第2条款所述,第一,以独立的和负责任的反腐败机构,促进廉洁和问责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和第二,教育公共当局,政府官员和市民有关贪污腐败带来公私部门的不良影响。
问:反贪委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法令第7条文阐明,该委员要:
(a)接受和考虑任何委员会报告里所定下的罪行,并且调查这类报告;
(b)侦查和调查,(i)任何涉嫌此法令的罪行;(ii)任何企图涉嫌此法令的罪行;和(iii)任何涉嫌串谋犯下此法令的罪行;
(c)审查公共机构的做法,制度和程序,以便发现在此法令的罪行,并修订,以确保这种做法,系统或程序被修改并有利于反腐工作;
(d)指导,提供咨询和协助给任何人,并对后者的要求消除贪污的罪行;
(e)劝告公共机构的负责人有关做法,制度或程序,以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f)教育公众反对贪污腐败;和
(g)争取和促进公众支持打击贪污。
问:可以要求反贪委员对执法人员展示其授权卡吗?
答:第8条文:每名执法人员,必须在被要求下,展示授权卡。
问: 反贪执法人员的权限如何?
答:在第10条文之下,其执法人员的职务就像警员在刑事法典(Criminal Procedure Code [Act 593]),和1969年罪犯登记和不受欢迎者法令(Registration of Criminals and Undesirable Persons Act 1969)[Act
7])所赋予予的权利一般。值得注意到一点,如果反贪法令的条文和刑事法典有出入的话,那么反贪法令的条文为准。由此可见,反贪执法人员的权力的确比警员来的多。
问:反贪执法人员,还有什么权力?
答:第一,侦查投诉及资料的权限(第29条文)
第29(1)条文:每宗投诉案件需以笔录或口头方式备案,若是以口头方式,官员则需写成文字,笔录后读给报案者听,並交予报案者签名。
第29(2)条文:每份报案必须记载在委员会的纪录里。
第29(3)&(4)条文:若反贪污委员会官员也可针对起疑的案件展开调查。所有投诉案件皆需保密,除非得到副检察司或更高阶级者的许可下,才可公布。
第二,搜查人的权限(第30条文)
第30(1)(a)—(d)条文阐明:调查官员可以口头及书写通知传召任何有关联的人协助调查案件,也有权限命令任何公开任何与案件有关联书籍、文件、纪录、会计及电脑资料。
被传召者必须每日出席问话和调查。
值得注意,这里的“每日”并没有说明是不是办公时间里问话调查。据悉,有关人士已经上诉高庭要求,高庭诠释这项条文,到底反贪官员可否在办公时间之外,要求被传召者问话调查。
被传召者在调查期间不可躲藏或离开大马,或毁灭任何有关案件的文件。每名传召者必须如实作答,不因对方是本身的丈夫或妻子而不提供资料。
第30(4)条文:委员会官员应以笔录受盘问者的口供,並得要求对方在文件上签名。
第30(8)条文:若对方拒绝,官员则必须在文件上注明。
问:被传召者可以要求律师一同出席问话吗?
答:在此法令,没有阐明这一点。这并不代表被传召者没有这项权利,至少我国联邦宪法保障每个人都可以有代表律师的权利。不过,在现实里,我们常常看到反贪官员拒绝律师一同出席问话。自从赵明福一案发生,反贪局似乎已经软化,允许代表律师一同出席问话。
问:反贪官员还有什么权限?
答:检查、搜查及充公的权限(第31条款)
第31(1)(a)至(e)条文:在有理由的情况下,官员可进入任何建筑物搜寻、寻找任何书籍、文件、记录、会计报告或资讯;检查、复印、或取出部份的文件资料和资讯。
官员也可搜查任何在建筑物內的人物,並可將对方带至容易进行检查的地方,並充公其身上的物品。
官员有权限打开任何物品及容器,也可截停任何交通运输者。
第31(2)(a)至(c)条文:官员有权利破门而入,或打破窗口,或强硬地进入建筑物內的任何一个角落。
官员也赋予权力以暴力对待任何阻碍他们进入建筑物进行搜查并逮捕任何在建筑物內的人士。
第31(3)条文:若官员有理由相信任何地方或证据出现被隱藏的疑点,儘管检察署未发出书面指令,他依然可执行任务。
问:任何人士可以知情不报吗?
答:第47条之下,任何人皆有法律责任来协助调查。
问:如果传召者不理会或阻止反贪委员的传召有何后果?
答:第48条文说明,任何人一旦:(a)拒绝被搜查;(b)恐嚇、阻止、妨碍或调戏调查官(c)不遵守指示、传票或要求(d)不要、不愿或忽视调查;(e)不愿公开或隱瞒或企图隱瞒任何有助调查工作的资料如书籍、文件或物品;(f)索取、追討或已经取回理应被充公的物品;(g)销毁任何將被充公或扣查的物品(h)骚扰、恐嚇、威胁或带走;或企图骚扰、恐嚇、威胁或带走涉及调查工作人士就已经触犯此法令,就会相关条文下被惩罚。
问:如果有关人士被反贪官员逮捕,他会怎样?
答:在第49条文下,在反贪法令下的罪行是可以被逮捕的案件。不过,在相关条件下,有关人士是可以被保释出来。不过有关人士在保释期间,可以在不用任何逮捕令,还可以再被逮捕。反贪局在24小时(不包括交通时间)把有关人士带到推事庭申请扣留令做深入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