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与砂拉越之间的纠纷已持续一段时间,双方争夺东马砂拉越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专有权。
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Petroleum Development Act 1974)第二条文阐明,国家石油公司被赋予开发我国所有岸上和离岸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专权
另一方面,砂拉越称依据1958年《石油开采条例》(OMO), 拥有这些资源的主权。砂政府也指该条例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并与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并存”。
砂拉越表示,自1954年以来, 大陆架就在其边界之内,砂拉越称,当该州在九年后加入马来西亚时,这些边界保持不变。
此次争议意义重大,因为它对国油在资源丰富的南中国海地,包括卢科尼亚浅滩附近的开采权提出挑战。
该区域蕴藏着马来西亚60%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也是马来西亚液化天然气(LNG)主要产地,足以满足国油90%的液化天然气出口需求。
砂拉越不再满足于只获得协议中规定的5%石油税,最近则要求获得更大份额的油气收入。
为了支持本身的要求,砂拉越称自己对其海岸附近的所有资源拥有唯一合法权利。
“这石油不是他们的” - 东姑拉沙里
前财政部长东姑拉沙里与国油相比,砂拉越对这些资源并不享有优先权。
“那不是他们的石油,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达成时根本没有讨论过这个问题。”
他说,砂拉越应继续履行石油税协议所规定的责任.
“你不能来回反复,协议就是协议。”也是前国油主席的东姑拉沙里说道。
那么,砂拉越对油气资源的要求是否合理?《自由今日大马》将进一步探讨该州提出的法律论述。
砂拉越的海洋边界
砂拉越在1963年之前还是英国的殖民地,后来成为马来西亚联邦的一部分而独立。
该州声称,九年前在当砂拉越仍处于殖民统治时期,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1954年的颁布了《砂拉越枢密令》。
枢密令扩大殖民地的领海范围,概括大陆架,包括公海下与砂领海毗连的海床和底土。
砂拉越州议会主席阿斯菲雅(Asfia Awang Nassar)表示,这意味着当砂拉越在加入马来西亚之前,其边界已经包括了大陆架。
阿斯菲亚2019年10月接受《达雅日报》采访时表示:“如果联邦政府的论点是,砂拉越的大陆架已根据石油发展法令依宪合法获得,即使它违反联邦宪法第2条文,中央政府必须按市场价赔偿砂政府。”
以联邦宪法第二部分第4(3)条文为依据,砂拉越主张在1963年9月16日加入马来西亚时,大陆架已经是其领土的一部分。
该州也指出《联邦宪法》第2条文(b)规定,任何改变州边界的法律必须获得该州议会和统治者会的同意。倘若这两个条件都没有得到满足,任何对其边界的改变都是违宪。
“大陆架”定义
这就引出什么是 “大陆架 ”的问题。
海事律师刘德发(Liew Teck Huat)指出,这正是砂拉越法律地位的问题所在。
他说:“砂拉越声称1954年的《枢密令》将其边界扩展至包括大陆架,并称大陆架从其领海边缘开始长达200海里。”
“但《枢密令》本身并没有具体说明200海里的长度。因为当时发布该条例时,‘大陆架’的定义尚未确定。”
刘德发表示,这个术语直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正式定义后才得以明确。该国际条约为所有海洋和海事活动建立一个全面法律框架。
马来西亚于1982年签署了《海洋法公约》,并在四年后批准该公约。
刘德发表示,1969年紧急状态于2011年12月被解除后,国会通过2012年《领海法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成为马来西亚法律的一部分。
他说,砂拉越声称,2012年《领海法案》的通过是为了纠正边界错误,或该法令不符合联邦宪法第2(2)条文而违宪,因此是违宪的说法毫无根据。
“除非被法庭推翻,否则议会通过成为法律的任何立法都必须被视为有效及可执行。
“声称法律违宪的一方,在本案中的砂拉越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挑战。“
他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200海里界限是为了马来西亚的权益,因为马来西亚是该国际条约的签署国。
“包括砂拉越在内的马来西亚所有海岸的大陆架权属于整个国家。”
“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和2012年《领海法案》并没有侵犯砂拉越的边界,它是良好的法律。”
涉及历史边界、州权利和联邦权力的错综复杂,除非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否则国油与砂拉越之间纠纷将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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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更多FMT报道关于砂州对其领海水域外200海里范围内能源资源独占权的合法性, 请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o1BhY3oO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