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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大专法令重大修改,学生组织终可开银行户口

我欢迎团结政府对《大专法令》提出的修订案,这跨时代的修订意味着学生代表理事会 (majlis perwakilan pelajar - MPP)和学生团体以后能自主管理和接收资金或捐款。

我也想趁此机会针对修订案提出一些建议,以加强大学生的自主性和大学的学术自由:

第一,在《大专法令》修订案中,第15A,以及第一附表中第48条文的11(b)段阐明,学生代表理事会或学生团体在集资和管理资金时,需遵守董事局所制定的规则。

我认为上述修订案将赋予董事局不受控制的权力。因此,有关收集和管理资金的规则,应该由学代会和学生团体进行集体决策,而不是由董事局一手包办,以真正保障学代会及学生会的自主权。

此外,如果这次修订案顺利通过,我希望不会再有“冷静期”或“试用期”,比如只有学代会可以开设户头,进行监督一年后才开绿灯给其他学生团体。

我们必须相信大学生有能力管理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古板地认为大学生是小孩子。一旦修订案获得通过,学代会和所有学生团体必须同时被赋权,以开设各自的银行户头。所谓的“冷静期”是不必要的。

第二,针对第16B条文的修订,我呼吁学生纪律委员会的成员需囊括学代会的成员,而不只是校长和大学职员。所谓“正义不止需要伸张,更必须向众人彰显”,这个举措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学生行为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是公正并具有公信力的。

第三,第一附表第48条(4A)的修订阐明,董事局可以减少或延长学代会成员和任高职者的任期。我认为这个修订将给予董事局不受监督和制衡的权力,必须谨慎处理。 

第四,这个法令需要成立校园选举委员会,以筹备校园选举,例如马来亚大学的中央选举委员会。此委员会必须免于学生事务处和行政处的干预和影响。

校园选举委员会应该被赋予权力,规定学代会成员和任高职者的任期,而不是由董事局定夺。校园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应效仿大选、州选和补选中,选委会(SPR)所扮演的角色。

我们理解到有一些学运组织仍然立场坚定,势必要彻底废除《大专法令》。团结政府必须将他们的意见纳入考量,藉此决定高等教育学府的改革方向。我呼吁政府通过更多会议了解学运组织的心声,确保学运组织的意见成为修订案的民意基础。

大学生是大学当中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一所大学成立的宗旨不是培训如同机器人一般,没有灵魂的生产力,而是培养出具批判力、创意、关心公共事务的公民。

大学是学生探索、尝试、从错误中学习的实验场,可以从中学习承担作为公民应具备的责任感,自主地管理学生事务,进而有能力在各领域,如公司、社团、家庭和国家担任领导。

因此,《大专法令》修订的过程需将学运组织和学生团体的意见置于首位,以便达到这个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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