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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爪夷文须与马来文相等大小,或涉贬低宪法

马华中委郭大雄认为,关丹市政厅推动新法规,强硬规定新招牌爪夷文字体尺寸,须与马来文一样大小,这已涉嫌贬低《联邦宪法》以及《1967年国家语文法令》赋予马来语的特殊地位。

郭大雄也是马华英迪拉马哥达区会主席。

针对关丹市政厅继续收紧商业招牌指南和法规,硬性规定爪夷文字体尺寸必须与马来文相等,他强调,官方机构受命在身,州政府和市政厅应该成为人民的榜样,遵守《联邦宪法》和《国家语文法令》,而不是单方面诠释,以及毫无节制地施用《1976地方政府法令》,给人民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在《联邦宪法》和《国家语言法令》指引之下,马来语马来文享受至高无上的地位,不能与其它任何语文相提并论。因此,州政府或市政厅,推动任何政策法规,都不可以乖离原宗原旨;马来西亚的官方用语,必须以马来语马来文为首。可以使用其它语言,但是绝对不能挑战或贬低马来语的法定地位。” 

事实上,市政厅推动爪夷商家招牌,在初期虽引起诸多争议,但是经过一段时日后,商民已经平心接受早前的规定。当时并不硬性规定字体尺大小。

然而,就在议题已经平息之后,市政厅的官僚决定收紧法规,得寸进尺式。为难商家民众,肯定引起人民埋怨。毕竟,爪夷文并不是民众广泛认知的语言,就广泛传达商业讯息而言,根本没有实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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