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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检长反对首相信任动议,糟蹋民主议会制

今年8月20日,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宣布依斯迈沙比里成为大马第九任首相,并谕令新首相在国会提呈信任动议,以证明其获得多数支持。

然而,总检察长在9月4日发文告暗示反对首相接受信任动议,指信任动议的提呈将违反宪法。他引援联邦宪法第40(2a)条文和第43(2a)条文证明国家元首有绝对权力委任首相,并指出首相已经根据宪法第43(6)的要求向国家元首宣誓就任。

总检察长认为,若委任首相须获得其他方,例如国会下议院的认可,元首的宪法权力将被凌驾。

然而,总检察长以书面诠释宪法的方式将糟蹋国家民主议会制,有违国家民主精神。

马来西亚奉行议会民主制,根据联邦宪法,即使首相是由国家元首委任,首相人选还是须得到由人民票选的国会议员支持。首相人选的支持率理应向人民透明地公开,并详细记载在国会议事记录。不仅如此,人民必须有权知道他们选区的国会议员针对首相人选的表态。

上位程序不透明

公布依斯迈沙比里任相的程序,是通过国会议员向国家元首传简讯和邮件的方式进行。此程序不仅不公开、首相获得多数议员支持的证明也无从考知、而人民更无从得知他们的国会议员的表态。

在民主体制下,政府的正当性源自于民意授权。现代民主的概念可追溯至洛克著作《政府论》-- 除非得到被治者的同意,否则该政府不具正当性。自建国以来,马来西亚延用英国西敏制,议会是建立在人民民意上。

如同联邦宪法43(2)条文,首相必须是国会议员,同时获得国会多数支持,并非通过选举直接委任。国会议员们犹如选举人,为其选举地区的选民过往支持一名人选当首相。首相必然是在全国大选中获胜的政党或联盟的党魁。然而,自喜来登事件,首相的诞生并非通过选举。

失民意授权意义

总检察长以书面诠释宪法,认为元首拥有斟酌权,委任一位元首认为获得国会多数支持的人选为首相。这无疑将践踏大马民主,让首相的委任丧失民意授权的意义,这将严重干扰大马民主宪政稳定的根基。

依斯迈的上任并非通过选举,也非任何政党党魁。前首相慕尤丁因多次绕过国会的信任考验,让其正当性饱受质疑,最终倒台引发政治动荡。疫情当下,大马应避免政治动荡,而受到国会信任考验就是保持政治稳定的上策。

再说,信任动议在大马并非未曾发生。第三任首相胡先翁也在上任之际在国会通过信任动议确保其正当性。2020年末,霹雳州务大臣费沙失去议会多数支持后,接任职务的沙拉尼也受到了信任动议的考验。可见,信任动议也未引发任何宪政危机以及违宪之嫌。

联邦宪法是大马最高法律,也是奠定大马议会民主体制的根据,其核心价值是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行政机构理应获得人民授权的正当性。任何君主立宪国家里,君主是国家最高领导人的象征,但同时必需保持超然政治,以确保民意得以展现。元首也得依据联邦宪法行使权利与职责,确保大马民主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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