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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法更能防止议员,无关民生宏旨下带职跳槽

就在喜来登政变一周年之际,再有两名希盟国会议员蝉过别枝,支持首相慕尤丁的国盟政府。看不过眼的民众纷纷要求订立《反跳槽法》,但审视马来西亚的状况,《罢免法》可能是比较适合的选择。

马来西亚的选举制度是单一选区简单多数决,每一个选区只选一个民意代表,胜出者只需要掌握简单多数即可。在这个西敏寺制度当中,国州议员也是在获得各自政党提名的情况下,才能上阵竞选,否则就是以独立人士身份角逐。因此,许多人认为,在政党旗帜下当选的议员带职跳槽有失诚信。

首先,我们必须先明白,不是所有的跳槽行为都和我们眼前看到的一样糟糕。举例而言,若有政府后座议员不满执政党在他的选区盖核能发电厂,他是否可以加入在这个课题上拥有相同立场的在野党?因为事关民生宏旨而跳槽的议员是否也和为了个人利益跳槽的议员同等视之?

实际上,《反跳槽法》抵触《联邦宪法》第10条的自由结社权。为了解决我们眼前的跳槽问题,更好地解决方式应该是尽最大可能,让民选议员不会选择带职跳槽,同时也降低敌对政党可以拉拢议员的诱因。要达到这样一个情况,我们不需要剥夺民选议员的自由结社权。

要让跳槽者三思,拉拢者不轻易诱引,我们可以赋权选民推动罢免选举。意即选民如果不同意该区议员带职跳槽,可以连署达到法定人数,要求罢免选举。那么,在没有充分理由与情况下带职跳槽的议员,必须马上面对一场罢免选举,如果有特定人数的选民支持罢免该议员,跳槽议员就会马上失去议员资格,跳槽行为等同于政治自杀。

不同政党诱引敌对政党议员跳槽也必须三思,如果跳槽理由无关宏旨,跳槽过来的议员也不一定可以安然度过选民发动的罢免选举,引诱跳槽最后也是徒劳,那倒不如按兵不动。因此,最后只有那些拥有充分理由的议员可能跳槽,即便如此,还是可能会遇上不谅解的选民发动罢免选举。

绝大部分的马来西亚人,尤其是年轻人,看到眼下国盟玩弄政治权术,无不厌烦恶心,为此希望可以透过《反跳槽法》完全杜绝任何的跳槽。但是,制度改革影响深远,必须有彻底、全面的思考。有鉴于此,个人认为《罢免法》在要比《反跳槽法》更能解决大马频密发生的跳槽问题。


黄书琪,行动党居銮国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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