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呼吁,马来西亚外交部按照先前针对乌米阿兹林和杨伟光案例的做法,去函新加坡政府,为同样因运毒而被判死刑的张俊炎争取宽赦。
张俊炎是于2008年6月运毒2.7公斤海洛因被提控上庭,而他也被新加坡高庭于2010年6月宣判贩毒罪名成立,面临问吊。同年10月,新加坡上诉庭维持高庭判决。
根据我所了解,张俊炎极力配合新加坡警方及中央肃毒局的调查工作,包括提供案件主谋详情等有用资料。
张俊炎在法庭上供词时表示,他是被人误导携带黄金进入新加坡,殊不知他所携带的是毒品。他此前没有携毒前科,更被认为是一名天真及容易被欺骗的人。
但由于中央肃毒局没有进一步行动,因此张俊炎无法获得总检察署所发出的“合作证明书”(Certificate of Cooperation)。
在新加坡最新的《1933年滥用毒品(修正)法案》下,原本需面对强制性死刑的运毒者,若符合仅运毒、没有供应或贩卖毒品及给予中央肃毒局实质而有效的合作,或因为有智力缺陷而无法明白罪行的严重性等条件下,才获得“合作证明书”。
罪犯获得“合作证明书”,法官可酌情免除罪犯死刑,改判终身监禁。换句话说,由于张俊炎没获得“合作证明书”,可能会被执行死刑。
我在本季国会询问外交部,如何援助张俊炎家人及应对在国外被判死刑的我国公民的措施。
外交部在昨天的答复阐明,该部门通过马来西亚驻新加坡最高专员署,两度探访张俊炎,以确保其权益和福利受到保障。
最高专员署也联络律师,为张俊炎提供法律支援,以上诉获取“合作证明书”;而昨天其代表律师拉维已入禀新加坡上诉庭,要求司法审核。
2008 年,我国政府成功把因运毒而被判死刑的乌米阿兹林(Umi Azlim Mohamad Lazim),从鬼门关救回来,改判终身监禁。而在2010年,外交部去函新加坡政府,要求基于人道考量而宽赦因运毒而被判死刑的公民杨伟光,而后者也在 获得“合作证明书”后,改判终身监禁。
但在外交部国会答复中,并没有说明该部在张俊炎案件上去函邻国政府,要求宽赦。
有鉴于死刑是极残忍及不可逆转的刑罚,因此我吁请外交部能以保护我国公民利益为优先,写信予新加坡政府要求宽赦张俊炎。
注:作者刘镇东是民主行动党柔佛州主席暨居銮区国会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