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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阵全力护航,民联修改不果<br>下议院通过反贪污委员会法案

晚间8点更新

abdullah ahmad badawi bpr aca judiciary law 101208 经过两天的仓促辩论之后,首相阿都拉矢志在退休前完成的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案,今午在国阵议员的一致护航之下,终于通过二读和三读。

这也意味着反贪委员会法案已经顺利通过下议院所有的立法程序,接下来将提呈上上议院寻求通过。

虽然人民联盟议员在辩论阶段屡屡要求政府修改法案,包括赋予独立检控权和摆脱行政权的影响,但是在国阵议员人数占优的情况下,这项法案最终还是在下午5点通过二读投票,并进入委员会辩论阶段。

随后,这项法案也顺利在晚上7时50分完成委员会辩论阶段,并通过三读,顺利在下议院闯关。

值得一提的是,正副首相阿都拉和纳吉下午也一度进入议会厅内,聆听纳兹里作出的总结。

阿都拉是于上周三向下议院,提呈拖延许久的两项改革法案——反贪委员会法案和司法委员会法案进行一读。

驳斥总检长权力过大之说

parliament gobind singh ban over nazri mistake 251108 04 较早时,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左图)为反贪委员会法案进行总结时,也驳斥反对党指责总检察长权力过大的说法,称法案中的“总检察长”(Public Prosecutor)其实是指总检查署,而不应该狭隘的诠释为总检察长个人而已。

“提控案件的决定权已经交给调到反贪委员会的副检察官。因此,议员们提出的问题不会发生。”

他也辩称,虽然总检察长拥有提控的最终决定权,但是他个人不可能亲自阅读每年提控的2万宗案件,“他阅读一年都读不完!”因此,最终是由其他总检查署官员会负责决定是否作出提控。

不过,民联议员如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和瓜拉雪兰莪国会议员祖基菲,还是对纳兹里的解释感到不满。其中,林吉祥就形容这是“不合逻辑”。

建议设总检长委任委员会

对此,纳兹里回应说,国会议员不应该因为不满现任总检察长阿都干尼,而建议撤出总检察长的权力。

“如果问题是出在个人身上,那么问题应该是我们能针对有关人士采取什么行动,而不是撤除总检察长现有的权力。”

为了安抚仍然不满的民联议员,纳兹里也建议比照司法委员会,设立一个委员会来处理总检察长的委任。

“如果法官能够有一个司法委员会,来确保法官是自由的,我们何不也这么做来委任总检察长?最重要的获得最好的人选。”

拒绝让委员会向国会负责

针对民联议员呼吁让反贪委员会直接向国会负责的看法,纳兹里回应说,政府不曾打算这么做,因为政治人物可能趁机影响委员会的操作。

“我们不曾想过将反贪委员会设在国会管辖下!这是不可能,因为我们是奉行党派政治(partisan politics)。”

不过,他也补充说,朝野两方的国会议员还是可以通过,上下议员组成的贪污事务特别委员会,来扮演他们的角色。

他也承诺,虽然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是这个特别委员会将会是由朝野上下议员组成。

设检讨小组研究拒绝原因

此外,纳兹里也表示,为了杜绝“选择性提控”的问题,反贪委员会也必须向一个检讨小组负责,以解释拒绝提控某些案件的原因。

不过,他指出,这个小组是由行政机构设立的架构,而不是由法案授权成立。他也表示,目前尚无法提供进一步详情,包括小组成员。

针对一些国会议员呼吁政府给予反贪委员会官员更好的薪金和福利制度,纳兹里则表示,政府会确保他们获得比其他执法机构更好的待遇。

建议直接赋予独立检控权

此外,两名民联国会议员较后也在委员会阶段提出修改动议,确保反贪委员会能够享有独立的检控权,以及直接向国会负责。

lim kit siang parliament pc 201008 02 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左图)和公正党梳邦国会议员西华拉沙,是援引议会常规第57(2)条文,动议对个别条文进行修改。

为了赋予独立检控权,林吉祥建议修改第5(6)条文,让反贪委员会总监直接拥有刑事程序法典,赋予副检察官的权力。

至于授权总检察长拥有提控的最终决定权的第58条文,他则建议改成直接允许总监有权作出提控。西华也提出类似的建议,他认为这项条文应该直接被删除。

要求规定报告须呈上国会

针对反贪委员会所设的3个监督委员会,林吉祥也建议设立“贪污事务国会委员会”来取代“贪污事务特别委员会”。

两者最大的不同则是,前者是以国会反对党领袖为首,并由下议院根据朝野比例委任7名委员;而后者却是由国会下议院首长(即首相)委任7名上下议员成为委员。

他也建议,“贪污事务国会委员会”必须在每年首季会议,提呈报告汇报常年的运作”。

pakatan cij parliament pc 131108 sivarasa 西华(左图)则建议特别委员会应该反映朝野比例,并规定反贪委员会提呈的年度报告,必须呈上国会进行辩论,和列下所有由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以及他们所采取的行动。此外,他也建议,投诉委员会的报告也必须呈上国会。

建议需解释不明来历财产

此外,林吉祥也建议增设第16A条文,规定现任或前任公职人员,如果不向法庭解释不明来历的财产,那么将构成违法。

西华也建议修改7项条文,扩展委员会的调查权力,能够在无需总检察长的批准下,直接展开搜查行动、调查银行户口、查封不动产、截查电话或邮件、扣押旅游证件等等。

不过,由于国阵议员人数占优,民联议员所提出的修改动议都被否决。

巫统署理候选人被指贿选

另一方面,公正党马樟区国会议员赛夫丁在纳兹里总结时也趁机作出指控,称一名巫统署理主席候选人公然在党选中贿选,向党员承诺在中选后愿意付给每周500令吉零用钱,并且提供免费机票和酒店住宿。但是,他并没有点名有关候选人的身份。

他甚至声称,自己已经掌握有关候选人的两位竞选代理,分别是一名前霹雳州行政议员和一名前吉打州巫青团执委,以及行贿的事件和地点。他也透露,这是一名巫统党员向揭露的事实。

不过,纳兹里并没有正面回应赛夫丁的指控,仅解释贪污案件是不会受到期限的限制,即使是10年前的案件问题,反贪委员会也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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