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调查林甘影片司法丑闻的真相,林甘影片皇家委员会也在调查报告中探讨了设立负责委任及擢升法官的司法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以及司法投诉仲裁庭(Judicial Complaints Tribunal)的建议。
大马律师公会在去年9月27日于布城号召2千名律师举行大游行时,在呈给政府的备忘录中,提出这两项建议。
不过皇委会虽然赞同成立司法委员会,但却否决成立司法投诉仲裁庭的建议。
皇委会之所以赞同成立司法委员会的建议,主要是诊断现有的法官升迁程序出现两大缺陷,即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和行政成员过于主观的判断,以及首相在委任和擢升法官时,把宪法中“咨询”(consult)首席大法官的定义,狭隘地诠释为“通知”(notify)。
皇委会是以宪法已拥有完善的机制为由,拒绝接受成立司法投诉仲裁庭。
媒体是今午在首相署部长再益的允许下,率先获得首相署法律组官员提供调查报告的部分内容。
委任擢升权全操在两人手中
皇委会指出,根据宪法,委任和擢升法官的权力,完全操在首相和首席大法官两人手中。根据宪法,虽然首相必须事先“咨询”首席大法官;不过在遴选高庭法官以上的司法成员时,并没有一套明确的制度或标准。
“因此,各阶层法官人选的推荐权就完全交由首席大法官来判断。这种主观(判断)模式也发生在行政成员(比如首相及政府首席秘书)身上,显然是遴选程序上的制度缺陷。”
他们也指出,首相会动用其“特权”(prerogative)为其主观判断辩护,并把宪法中“咨询”的字眼,狭隘地诠释为“通知”。
皇委会是引用前首席大法官赛丁所推荐的法官人选遭前首相马哈迪拒绝的例子阐述这点。
“由于(前任首席大法官)赛丁认为首相拥有不给于任何理由之下,拒绝其建议人选的特权,前者看来不认为他需要进一步向首相提出疑问……通过成立司法委员会将能避免有关情况发生。”
建议修改宪法第122B条文
因此,皇委会建议政府检讨和修改联邦宪法第122B条文,成立司法委员会。
“建议法官升迁的权力应该赋予一个团体,以提供更多透明度、负责任和良好施政。”
他们也建议这个司法委员会应该以首席大法官为首,并涵盖上诉庭主席、马来亚大法官和东马大法官。此外,政府也应考虑委任退休法官和联邦法官,成为这个委员会的成员。
元首可委仲裁庭查行为不检
皇委会指出,联邦宪法规定法官不是公务员(public officer),并已拥有足够的条文来对涉嫌行为不检的法官,因此无需司法投诉仲裁庭。
他们表示,依据联邦宪法第125(4)条文,国家元首可以委任仲裁庭,并根据仲裁庭建议将法官革职。皇委会也指出,1994年法官行为准则必须严格地被执行。
认为现有制度并非完全失效
皇委会虽然承认林甘影片的揭露,已为司法机构的形象蒙上一片乌云;然而它强调,现有的制度并非完全失效(totally flawed),
“我们进一步强调,法官升迁程序的先天弱点,以及容易受到干预和操弄的脆弱性,可能导致我国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廉洁受到严重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