莅临马来西亚旁听陈平(左图)申请回国案的两名国际律师指出,马来西亚政府拒绝让陈平回国,不仅侵犯基本人权与违反1989年合艾和平协议,更是出于政治动机。
“如果他不被允许回国,除了政治原因,我看不到其他的原因。”
著名国际律师团体--国际民主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emocratic Lawyers)主席沙玛(Jitendra Sharma)这么表示。
他今日在国内人权组织人民之声执行主任叶瑞生的陪同下,与另一名同僚皮尔斯(Michael Pearce)在律师公会位于吉隆坡的总部召开记者会,发表他们对前马来亚共产党总书记陈平申请回国案件的观察结果。两人在昨日前往布城上诉庭旁听此案的审讯。
陈平的代表律师之一陈国强以及人民公正党宣传主任兼巴都区国会议员蔡添强也出席这场记者会。
指高庭技术理由站不住脚
这两名资深律师认为,多项国际条约包括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条约,都清楚表明人人拥有回返祖国的基本权利。
沙玛(左图)表示,所有出身于这个国家的人都有权利回国,而且并无证据显示陈平曾放弃国籍或申请其他国籍。他对吉隆坡高庭以技术性理由拒绝陈平回国申请的决定感到惊讶。
“拒绝陈平(回国)申请的理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因此他的申请应该获得平反,最后允许他回国。”
现年84岁的陈平是在2005年3月4日,通过律师向槟城高庭申请要求法庭允许他及所有马共成员返回祖国马来西亚定居。这起案件较后移至吉隆坡高庭续审。
高庭在去年7月31日裁决,陈平必须在14天内出示报生纸及公民权证件,证明他是马来西亚公民,方能继续向法庭提出申请,但是这些文件在陈平早年逃亡时已遭当局没收。
于是其律师向上诉庭提出上诉,案件在昨日开审。陈平的主要代表律师、也是前律师公会主席拉惹阿兹要求上诉庭发出庭令,指示有关当局出示陈平的证件。上诉庭三司刘国明、阿都马烈(Abdul Malek Ishak)和苏莱曼(Sulaiman Daud)将另择日期下判。
促大马政府履行合艾协议
皮尔斯补充说,陈平争取的不仅是一项广受国际承认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是一项法定权利,因为陈平在1989年代表马共与马来西亚政府签署的合艾和平协议(右图),已注明所有马共成员都有权利回国定居。
“他们(马共成员)拥有特定的权利,这是马共与马来西亚政府签署的协议中所列明的法定权利。”
他强调,政府在处理此案时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所谓法治原则就是所有人都须遵守法律,包括政府,因此当政府签署一项法律协议,它就必须遵守这项协议”。
马来西亚政府是在1989年12月2日与马共在泰国合艾签署和平协议,允许放弃武装斗争的马共成员返国定居,但是马来西亚政府却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拒绝陈平回国。
沙玛指出,由于合艾和平协议涉及泰国政府,属于一项国际条约,因此马来西亚政府拒绝陈平回国的决定不仅违法人权,也违反国际条约。
指陈平争取权利无关政治
询及政府处理此案的手法是否具有政治动机,沙玛承认从1989年合艾和平协议至陈平申请回国受拒,都与政治因素有关,“如果他不被允许回国,除了政治原因,我看不到其他的原因”。
不过他强调,陈平所争取的却是基本人权,与政治无关。
“审讯是具有政治因素在内的,这点毫无疑问,但是他所争取的权利是受到多项国际宣言所承认的基本人权......回到家乡的权利。”
拒绝申请等同否决陈平权利
至于马来西亚法庭是否会进行公平的审讯,两人表示目前无法判断,但是早前吉隆坡高庭以技术原因拒绝其申请的裁决,已经否决陈平的法律权利。
沙玛表示,“问题是陈平还未获得审讯,他完全没有机会证明他的权利,但是从我们所阅读的记录,我必须强调,他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的身份以及回国的法定权利”。
他重申,陈平在马来西亚出身长大的记录,加上合艾和平协议,都证明他有权利返国定居。
将向国际社会发表观察成果
两人将在今午离开马来西亚,不过他们不排除在案件续审时,再委派国际律师前来旁听,并将旁听成果整理成报告在国际上发表。
皮尔斯(左图)表示,“国际法律团体非常关心陈平的案件是否按照法治原则来审理”。
“我们希望陈平的权利能够在法治原则下获得尊重,这是我们对司法程序的最终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