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驳斥巫统总秘书阿斯拉夫的指控,强调单纯的“增设非伊斯兰事务部长”建议并不等同于藐视伊斯兰的宪赋官方宗教地位。

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MCCBCHST)在今天文告提醒,虽然联邦宪法第3(1)条赋予把联邦宗教地位赋予伊斯兰,但这不能削弱或凌驾于宪法的其他条款之上。

它强调,同一条文后段也阐明,其他宗教可以在联邦的任何地方和平与和谐地实践。

理事会指出,阿斯拉夫并未解释“伊斯兰是联邦宗教” 这一表述的含义,因此它有必要加以说明。

“我们需要参考判例来推导其意义。在著名的联邦法院Che Omar bin Che Soh v. Public Prosecutor案例中,五名联邦法院法官一致裁定—— (i) 在《联邦宪法》第3条的语境下,‘伊斯兰’或‘伊斯兰宗教教’一词仅指与宗教仪式和庆典相关的行为。”

联邦法院支持较狭隘定义

理事会进一步指出,联邦法院指出,虽然伊斯兰不仅仅是一套教义和仪式,而是一种完整的生活方式,涵盖人类活动的所有领域,但国家历史却提供了它较狭隘的定义,被限制在婚姻、离婚和继承法的狭窄范围内。

它因此认为,由此可见,尽管“伊斯兰通常意味着完整的生活方式,但联邦法院裁定,这并不是宪法起草者的本意,否则宪法中应当包含一项规定,使任何违反伊斯兰教义的法律无效。

“然而,宪法并未包含此类条款,相反,联邦法院进一步指出:‘不仅没有这样的规定,第162条反而特意保留了宪法生效前的世俗法律,除非这些法律与宪法相抵触。’ ”

理事会更提醒,上述判例仍在近期多宗案件获得认可和采纳,包括Indira Gandhi A/P Mutho v. Pengarah Jabatan Agama Islam Perak & 2 others (2018)、Iki Putra Bin Mubarak v. Kerajaan Negeri Selangor & Anor (2021)和 Nik Elin Zurina Binti Nik Abdul Rashid & Anor v. Kerajaan Negeri Kelantan (2024)。

“在联邦宪法第3(1)条中,‘伊斯兰’一词被解释为‘仅指与宗教仪式和庆典相关的行为’。这显然包括在国庆日、马来西亚日、马来统治者的加冕典礼等场合所遵循的伊斯兰仪式和庆典。”

不能凌驾于其他宪法条款

“然而,第3(1)条受到第3(4)条的限制。《联邦宪法》第3(4)条规定:‘本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削弱或影响宪法的其他条款。’”

理事会指出,沙德萨利姆(Shad Saleem Faruqi)教授在其著作《命运文献》(Documents of Destiny)第126页中解释了第3(4)条对第3条的影响如下:“这意味着,第3条将伊斯兰定为联邦宗教,不会因此而消灭或废除任何权利、禁令、法律或机构。这一点在 Che Omar bin Che Soh 案中已被确立。”

“简言之,第3(4)条将第3(1)条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第3条本身,而第3(1)条不能凌驾或削弱《联邦宪法》的其他条款。”

理事会因此相信,当某项建议提出时,例如本次的“设立非穆斯林事务部长”提议,它不能被援引第3(1)条加以驳回,因为第3(1)条与此无关,且不能影响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和规定。

它更敦促政府推动在学校教授联邦宪法的相关条款,消弭误解。

不谈邹宇晖建议是否必要

无论如何,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表明,它不评论是否有必要增设非伊斯兰事务部长的课题。

它也强调自己完全支持《联邦宪法》第3(1)条文、第153条文(马来人及沙砂原住民的特殊地位)、第32条文和第38条文(最高元首及州元首地位),以及第152条文(马来文为官方语言)的规定。

阿斯拉夫13日在面子书发文抨击行动党劳勿国会议员邹宇晖的“增设非伊斯兰事务部长”建议。

他也援引《联邦宪法》第3条文,呼吁邹宇晖尊重联邦宪法赋予伊斯兰的官方宗教地位。

阿斯拉夫也提醒邹宇晖,所有团结政府里的非穆斯林领袖都已签署协议,即不会挑战联邦宪法中伊斯兰、马来人和土著的特殊地位、马来统治者和马来文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