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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接受警方开枪自卫理由<br>民间组织批政府趁机禁集会
Sep 13, 2007 2:38 PM
更新: Jan 29, 2008 10:21 AM

国内26个人权与公民组织今日强烈谴责警方,於上周六在瓜拉登嘉楼的干净与公平选举联盟(Bersih)讲座上,使用过度暴力如发射催泪弹和动用实弹射击现场公众。

国民醒觉运动、妇女援助组织、隆雪华堂民权委员会、维护媒体独立撰稿人联盟、独立新闻中心、国际特赦大马分部、回教姐妹组织和大马人民之声,发表联署声明,批评警方使用空前的暴力和开枪射击导致现场群众蒙受重伤,包括一人胸部和另一人颈项遭子弹射中。

联署声明也表示,警方声称开枪自卫的完全不能令人接受,因为警方仍有许多方式可以解决问题,而不应该动辄开枪。

疑便衣警员煽动人群反遭逮捕

声明也提出数个疑问,要求警方做出解释:

--为何警方一开始拒绝批发集会准证予主办单位?干净与公平选举联盟在过去主办的活动皆和平及有秩序。

--为何该名开枪射击民众的警员,在执行任务时没有穿警察制服?这令人怀疑,有关警员是否涉及煽动人群的行为,导致一些负责任的群众在不知晓其真实警员身份之下,对他进行“公民逮捕”(citizen arrest)以免发生不愉快事件。

--警方在处理和平集会及面对手无寸铁的公民时,是否有必要携带荷枪实弹?警员是否有必要在群众之中,公然开枪?

自卫开枪不符执法人员守则

声明表示,国际人权法已制约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情况,包括《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第3条规定,执法人员只有在绝对必要时才能使用武力,而且不能超出执行职务所必须的范围。

《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第12条文则表示,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中所体现的原则,人人都可参加合法与和平的集会。第13条文也注明,在驱散非法而非暴力的集会时,执法人员应避免使用武力,或在实际无法避免时应将使用武力限制到必要的最低限度。

声明表示,警方以自卫为由拔枪射击,明显并不符合上述基本原则,尤其是警方一开始就不应该制止负责任与和平的民众集会。自由集会也是联邦宪法第10条文下赋予的基本权利。

其次,出席有关集会的人士都是手无寸铁的公民、携带家眷、女性和幼童,因此警方毫无理由以荷枪实弹处理和平集会。

设皇家委会起诉开枪警员

此外,联署的组织也呼吁政府成立皇家委员会,彻查有关事件及起诉相关的警员。

声明也对政府借这次事件为藉口,禁止在来届大选之前举行任何公开集会表示震惊,表示这无形中使到瓜登骚乱事件可能是政府的政治预谋说法甚嚣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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