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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败诉丽娜乔剩三选择<br>网民论争行政程序或基本权利

随着 联邦法院 以二对一裁决,判决要求删除身份证上“回教”字眼的丽娜乔败诉,必须先获得回教法庭脱教证明后;这名宣称在1998年改信基督教的马来妇女,目前只剩下3项选择:

(一)要求联邦法院重新检讨判决,召开五司或七司审讯;

(二)向回教法庭申请脱离回教;

(三)离开马来西亚。

若丽娜乔选择第一个方式,她就必须提出强而有力的理由来说服联邦法院,其中一个理由就是联邦法院三司的意见并非一致,因为只有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法鲁兹和联邦法院法官阿拉丁莫哈末沙里夫驳回丽娜乔的申请,另一名沙巴州及砂拉越州大法官理查马拉俊却持不同意见。

第二个选择,向回教法庭申请脱教并不受看好,因为丽娜乔一出生就是一名马来穆斯林,回教法庭不太可能允许她脱离回教;第三个选择则是最为消极的做法,逃避马来西亚的司法及回教法律的限制,到国外去生活。

技术看待,信仰自由不受影响

此次法院的裁决已经掀起了有关宗教自由、宪法与回教法的激烈讨论,尤其是在网民之间更引发两极化的论争。《当今大马》简单地归纳各方的意见,让争议的轮廓更清晰。

首先,一些人士是从技术性的角度来看待此次判决,认为它其实并未改变宪法诠释或司法权限,只不过维持原状。因为判决是根据宪法条文121(1a)所赋予的回教法庭权限,将脱离回教的事务交由回教法庭裁决。

其中穆斯林专业人士论坛(Muslim Professionals Forum)主席 玛仄尼 (Mazeni Alwi,左图)就致函《当今大马》表示,“这明显只是一项行政程序的课题”。

“这不是回教和其他人士的战争,这只是保持原状,根据宪法条文121(1a)尊重民事法庭和回教法庭的司法权限。”

人民公正党顾问安华也持有相似立场,“依据我的看法,有关判决不意味非穆斯林无法信奉他们所选择的宗教,也并非意味任何一方可以强迫非穆斯林皈依回教,整体而言,宗教信仰的自由仍受到保障”。

安华(右图)认为,判决只是明确指出,若穆斯林想要正式地脱离回教,就必须通过回教法庭的程序来进行,判决并未给予回教法庭任何前未所有的权力,也没有赋予回教法庭确认非穆斯林宗教地位的权力。

上述看法默认丽娜乔是一名法定上的穆斯林(虽然她自称已改信基督教多年),因此脱离回教的司法权,必须交由回教法庭定夺。

阴谋论指背后有西方势力撑腰

另一种的网民意见则充斥着“阴谋论”。他们质疑丽娜乔高调地将此入禀联邦法院背后的动机。他们怀疑丽娜乔受到西方势力的影响,尝试丑化回教在马来西亚的形象,将之描绘成狭隘、残忍的宗教。

《每日新闻》前集团总编辑惹嘉阿比(Rejal Arbee)就在巫统 虚拟网站 (Mykmu)撰文质问,为何丽娜乔不选择默默以穆斯林的身份过着非穆斯林的生活,却要高调将脱离回教的争议带入法庭,迫使法院做出抉择。

“如果这是一件私人课题,为何位于美国的贝克基金(Beckett)要赞助她那昂贵的律师团?”

他也认为,此案并没有剥夺非穆斯林的信仰自由,丽娜乔是一名穆斯林,因此只有回教法庭能够裁决她改信宗教的申请。

惹嘉阿比也指称,资深回教律师巴万仄(Pawancheek Merican)曾透露,大约有15至20名穆斯林获得回教法庭的允许,正式脱离回教,因此丽娜乔目前不至于走投无路。

回教青年组织(Abim)主席尤斯里(Yusri Mohamed)也在判决当天发表文告,劝请人们停止采用“对抗性”的方式(即带上法庭)来处理此课题。

耗费3年改教不果才被迫上庭

不过,执业律师哈里斯依布拉欣(Haris Ibrahim,右图)却不同意以“阴谋论”和“对抗性”的角度来看待丽娜乔的课题。

他在其部落格“ 人民国会 ”(The People’s Parliament),根据沙巴州及砂拉越州大法官理查马拉俊的判词,揭开了丽娜乔争取改教的坎坷过程。

根据判词,1964年出生,原名为阿扎丽娜(Azalina Jailani)的丽娜乔在1997年2月21日向国民登记局申请改名为Lina Lelani,理由是她已脱离回教改信基督教,并打算嫁给一名基督教徒。

同年8月11日国民登记局在没有给于理由下,拒绝了她的申请。两年后她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提出申请,这次申请改名为Lina Joy(丽娜乔),该局官员告诉她,为了让申请过程更加简单,她不应以“改信宗教”作为改名理由,而是以纯粹为了改名作为理由。

她跟着官员的指示行事,改名申请终于获得批准,但是,修订后的登记局法令却强制穆斯林的身份证须印上“回教”字眼,结果,她的名字是改了,但是新身份证上却出现“回教”的字眼。

因此,哈里斯指出,丽娜乔耗费了3年的时光,欲通过行政程序来申请改名该教,最后却是白跑一趟,“(带上法庭)不是她的选择,她是被逼的”。

涉及司法权限及基本权利

哈里斯也不同意有关判决只是一项行政程序,因为此案涉及不同法庭的司法权限、基本权利以及最高法院如何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争议。

他提出,案件的关键在于丽娜乔在法定上是穆斯林,但是却自称脱离回教,改信基督教多年,因此法庭要依据何种身份做出判决。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法鲁兹(左图)在多数意见的判词中提出,“回教不只是教条和仪式,也是一种全面的生活方式,包括私人与公共事务,如法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与司法课题”。

“根据我对回教的看法,不能广义地诠释第11条款(每个人都有信奉与实践其宗教的权利),来取消一名穆斯林所需要执行与遵守的法律,因为回教在联邦宪法内拥有特别的地位,与其他宗教不同。因此,不应把第11条款诠释为最高权利;信奉与实践一个宗教的权利,取决于支配有关人士的宗教。”

简言之,法鲁兹认为回教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其地位比宪法来得高,因此必须由回教法庭来裁决脱离回教的争议。

宪法起草者原意是世俗制度

哈里斯则引述1988年最高法院针对仄奥玛(Che Omar Che Soh)案件的判词来反驳上述的意见。当时由最高法院院长(今称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沙列阿巴斯(Tun Salleh Abas,右图)为主席的5司评审团,就曾经针对宪法里的“回教”字眼做出诠释。

当时敦沙列阿巴斯承认回教不仅是教条和仪式,不过他接着发问,“(但是)这是宪法起草者原本的意思吗?”

他的判词表示,英殖民时代所制定的是一套世俗制度,回教法被限制在很狭隘的空间,只包括婚姻、离婚和遗产事务。

“我们的看法是,宪法起草者是在这项认知底下,了解宪法第3条文的“回教”字眼,否则宪法肯定会制定另一项条文,表明与回教律令相悖的法令为不合法。”(第3条文指回教是国教,并阐明各州统治者的地位。)

哈里斯表示,敦沙列阿巴斯的判词也达致数项结论,即最高法院认为法令的宪法地位不能与回教法相比较,并确定我国的执政制度在独立前已属于世俗制度,这套世俗制度是宪法的基础。他也提醒说,个人情感不应影响对法令的诠释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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