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部落客黄泉安揭露有关方面正进行一系列的周详策划,以便把部落客加以妖魔化。
“这是一系列非常有组织性的策划,他们以妖魔化前首相马哈迪的方式,来妖魔化部落客,这是马哈迪在位22年时没有做过的事情。”
“首先,能源、水务及通讯部副部长沙兹曼把部落客称为狙击手。接下来,副国安部长胡亚桥表示,主流媒体投诉他们的新闻自由比网络少。我觉得,如果你是真的新闻自由斗士,你必须要求政府检讨印刷与出版法令,而不是把我们拉下水。”
“我们要更大的自由,但是他们却要网络自由和平面媒体一样。这怎么可能?”
沙兹曼是於去年8月22日在国会发表有关言论。
胡亚桥是於去年7月26日,指政府可能会研究是否把电子与网络媒体纳入出版与印刷法令之下。胡亚桥说,“他们(主流媒体)觉得出现双重标准,以及缺乏公平的竞争平台”。
扭曲事情使原本课题受遗忘
黄泉安(右图右二)昨晚是在民主行动党举办的“网络空间消声:最后的边疆”讲座上表示,政府部长发表这种谈话是非常具警惕性的,因为这并非单独事件,而是经过周详策划,对部落客进行妖魔化。
“一旦事情遭到扭曲,原本的课题将被遗忘。”
这场在隆雪华堂举办的讲座吸引了大约150人出席,其他主讲人包括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上图左起)、律师公会主席杨映波、国会反对党领袖林吉祥和独立新闻中心执行董事索妮雅。主持人是来自律师公会的蔡苑香(上图左三)。
也是Screenshot部落格负责人的黄泉安在讲座上也提及遭到新海峡时报集团起诉诽谤的案件,并且笑称,控方是以电邮的方式把起诉诽谤的通知寄给他,进而证明了网络茁壮的力量。
“许多人叫我不要回覆电邮通告,但是我要告诉他们,这是一个进步的举止,证明我们开始正视网络的力量。他们以电邮方式把诽谤案的通知书传递给我。”
这位瞩目政论部落客因为被指发表存有诽谤性《新海峡时报》及高层的文章,而遭到新海峡时报集团及该集团3名现任及前任编务高层 起诉 。起诉人是新海峡时报集团(NSTP)、该集团副主席卡里慕拉哈山(Kalimullah Hassan)、和集团总编辑希山慕丁奥恩(Hishamudin Aun)和前集团编辑布兰登佩雷拉(Brendan Pereira)。
另一名部落客阿希鲁丁阿旦(Ahirudin Attan)也同样受到上述4造及新海峡时报集团总执行长赛法查(Syed Faisal)的起诉诽谤。
部落格读者回应数目剧降
黄泉安指出,这个大马首宗主流媒体起诉部落客诽谤的案件,已经造成一种寒蝉效应,而这可从其部落格所收到的读者回应多寡看出。在诽谤案之前,其部落格每天拥有百多封读者回应,但是在诽谤案消息曝光后的隔天,只有区区不到5封的读者回应。
“虽然这只是民事诉讼,从目前看来似乎与言论自由无关,但是这肯定会抑制许多思想的产生和部落客。”
“从某个程度上来说,寒蝉效应已经发酵了。人们缺乏信心,人们陷入恐惧。我们将如何应对呢?这些原本惯性的咖啡店高谈阔论的读者,在转向部落格评论后,是否有一天他们会停止这么做?我们会否开始恐惧上载一些原本不具有诽谤性的评论?”
“人们把这件事视为具有政治动机,但是我不可以说太多,否则是藐视法庭。如果你把所有碎片按照次序排列,你可以发现一些事情。我把它称为阿都拉的拼图游戏。”
“阿都拉叫我们别只是说好话,也要说真话;他叫我们与他一起工作。这其实是毛泽东所说的百花齐放,当所有花朵盛开后,你就可以鉴定它们,然后杀死它们。这是我突然间领悟到的事。”
"为何主流媒体如此讨厌部落客?"
黄泉安也向听众追溯2004年和2006年曾经与主流媒体交手的“经验”。
2004年10月期间,署名“Anwar”的网民在黄泉安的部落格上留言,以“粪与尿”来形容“文明化回教(Islam Hadhari)与金钱政治”的关系。《每日新闻》(Berita Harian)一连四天以封面新闻报道指责黄泉安侮辱回教,让他倍感压力。
由于不满一名读者的留言“威胁”,《太阳报》在2006年8月间向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内容论坛(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ntent Forum of Malaysia), 投报 著名部落客黄泉安的网站Screenshot。
黄泉安表示,有关方面在2006年开始把部落客标签为意见领袖,“好象布什问为何他们如此讨厌美国;我也不知道,为何主流媒体如此讨厌我们部落客?”
他表示,他与阿希鲁丁今后将被迫在一些课题上封口,因为有关诽谤案将会拖延相当长的日子。
“表面上,它是与言论自由无关,但是我们不知道情况将如何发展。但是我们不希望造成先例,导致言论空间受到伤害,所以我们非常小心谨慎。”
杨映波提数建议革新诽谤法令
另一方面,杨映波表示,我国现有的诽谤法令必须进行革新,以便对个人声誉和言论自由拥有平衡的保障。
他建议检讨诽谤法令分的范围,包括列明条文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
“列明条文避免法官忽略了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尤其是在缺乏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的马来西亚。如果是在其他国家如英国和加拿大,我们无需设定这类条文来提醒法官。”
他也建议大马仿效加拿大的法律,把答辩权(right of reply)纳入诽谤法令内。
“我们也应该强调恢复受诽谤者的声誉(reputation),包括道歉或更正。这无关金钱,而是声誉的问题,应该减少以金钱作为赔偿,除非是恶意中伤的案件。”
他也认为,当局应该检讨法令中所指的“公众利益”(public interest)的含括范围。
“因为这关乎'公允评论'(fair comment)的问题。我认为,并非所有涉及公众人物,例如电影明星的事情都是关乎公众利益。除非是涉及其政途、公开立场或职位等,惟有鉴定其范围,这样才能够给予关于公众利益更大的空间。”
他也提议检讨或扩大遭起诉对象的抗辩类型(categories of defences),包括检讨出版诽谤文字的出版社或部落客与真正的作者,是否应受到同样的惩罚。
“我国司法制度必须获得改善,因为我国的法律不了解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否则,就算我们拥有最好的诽谤法令,但若法官的思想不进步,也是没用的。”
政府因商业压力允不过滤网络
索妮雅则批评政府当初《1998年传播及多媒体法令》所承诺不会过滤网际网络,是基于外国投资者的压力,而并非因为政府拥有言论自由的思想。
她指出,由于网络的接触面有限,因此国家改革不能单靠网络的言论空间,而是所有媒体必须一起致力推动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