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上月以4比3驳回天主教刊物《先锋报》,挑战内政部“阿拉”字眼禁令的上诉准令申请,其书面判决今日出炉。此案唯一赞同发出上诉准令的穆斯林法官再侬阿里表示,“阿拉”字眼的纷争,务须在谈判桌上和平解决。

她在判词中也疾呼,各方展现理智与宽容。

“最终我衷心诚意认为,在此案中,理性之声应该占上风,各造务须克己,秉持其宗教信仰原则,向对方展现容忍与仁慈。”

她在其60页判词的结尾中写道,“各造需保持冷静,在我们心爱的国家和平共存;各族群与教派必须带着善意坐到谈判桌前,心平气和解决此事。”

再侬阿里与另外两名少数判决法官——东马大法官里查马拉尊(Richard Malanjum)和联邦法院法官陈国华,在“阿拉字眼”案中,认为法庭应该发出准令给天主教会和《先锋报》上诉。

“法官并非无所不知”

天主教会律师共提出28项问题,涵盖3个方面,分别是行政法、宪法与一般问题。

自2007年以来,“阿拉”课题就久拖未决,随后更发生沙巴婆罗洲基督教会(SIB)与姬尔爱尔兰(Jill Ireland)等同样涉及“阿拉”字眼的案件。

雪州宗教局今年1月前往大马圣经公会,充公321本马来文与伊班文圣经,也让问题进一步恶化。

再侬阿里引述已逝霹雳州苏丹兼前首席大法官苏丹阿兹兰莎,在谈及行政权力需要受到限制时所言,“每个法律权力,都拥有其法律限制,否则就会变成独裁”,来比喻内政部长对《先锋报》实行的禁令。

她也批评上诉庭判决,从宣誓证词与网络,提取未经证实或确定的历史与其他事实。

“法官不应不自量力,因为我们不是无所不知的。就如之前所言,言之有理不应误视为真实”。

改变之风须在法院中

以下则是东马大法官里查马拉尊在其66页判词中的部分重点:

-在2009年禁止《先锋报》马来文版使用“阿拉”字眼之前,该报已经发行14年,这显示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并未受损。

-其他刊物如马来圣经(Al-Kitab)与锡克圣书,并未禁用“阿拉”字眼。

-鉴于法律议题悬而未决,教会理应获得(上诉)准令。

-内政部长务须提出证据,说服法院,确实存在安全考量(而需发出禁令)。

-他引述苏丹阿兹兰莎指法官需与时俱进:“倘若我们法律界欲与时俱进,改变之风,务须留在法院走廊中心”(Winds of change must be heeded in the corridors of the courts if we in the law are to keep abreast of the times)。

-联邦法院有需要澄清,我国行政法应走向何方。

-宗教自由问题应无所不含(all-encompassing),不应区别视之(compartmentalised)。

-上诉庭之决议,看似是一项笼统的禁令,禁止所有非穆斯林,在一切场合与一切形式,使用“阿拉”字眼。大部分受影响的群体,如锡克社群,并非此案参与者。

-(此案)应用的检测,应为“主观标准”(subjective test)。

其他刊物续用“阿拉”

陈国华在其6页判词中也表示,联邦法院应回答天主教会律师提出的宪法问题。

联邦法院是以4对3的多数判决拒绝发出上诉准令予天主教会和天主教周刊《先锋报》,导致他们无法挑战上诉庭禁止使用“阿拉”字眼的裁决。

上诉庭于去年10月推翻高庭裁定《先锋报》可使用“阿拉”字眼的裁决,指“阿拉”字眼并非基督教信仰的一部分。

针对联邦法院的裁决,马来西亚基督教联合会表明,除了《先锋报》之外,基督教社群还是会继续在马来文圣经和各种马来语活动场合使用“阿拉”字眼。

神学问题仅附带意见

另一厢,首席大法官阿里芬则在其多数判决指出,上诉庭上所挑起的神学问题,只是附带意见(obiter,即对裁决非绝对必要且不涉及法律原则的)。

他表示,内政部禁用“阿拉”字眼,并非出于神学考量。

尽管阿里芬并未明确说明哪一些观点是附带意见,但上诉庭判决的其中一个重要裁定,就是“阿拉并非基督教信仰中不可切割的部分”。

阿里芬在其38页的判词中撰述,“(内政)部长之决议明显从来不是基于神学考量。故此,在这些议题(阿拉字眼)中,上诉庭法官所表达的观点,仅为附带意见。”

“因此,在C部分的问题(天主教会律师提出的宪法问题),就我看来,并未达致《司法法院法令》第96(a)条款的门槛”。

意味判决不具约束力

这意味上诉庭的判决不应该对其他相关案件,如姬尔爱尔兰案、沙巴婆罗洲基督教会案带来影响。当一个判决被视为附带意见(obiter)时,这意味它对法庭不具备约束力。

高庭法官查雷哈曾经在沙巴婆罗洲基督教会案中,因为上诉庭判决“阿拉”字眼并非基督教信仰的一部分,而拒绝发出司法复核准令于教会。

其他附和阿里芬判决的法官,分别是上诉庭主席莫哈末劳勿斯(Md Raus Sharif)、马来亚大法官祖基菲里阿末(Zulkefli Ahmad Makinuddin)和联邦法院法官苏里亚迪哈林(Suriyadi Halim Omar)。

不过,除了阿里芬以外,另外三位法官均无撰写判词。

阿里芬判决,天主教会律师提出的28项问题,并未达致《司法法院法令》第96(a)条款的门槛,因此不发予上诉准令。

指高庭法官判决错误

阿里芬强调,这项裁决,仅与《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相关。

他说,高庭法官刘美兰认定数个州属禁用“阿拉”字眼的条例违宪,是错误的。

他续说,刘美兰之判决,将导致相关州属的法律因逾越联邦宪法第11(4)条款,而宣告无效与违宪;而且州立法机关无权制定这项禁令。

“问题在于,鉴于联邦宪法第4(3)与(4)条款,高庭法官是否可以接受如此挑战(challenge)……对此,各个州属应参与其中,让他们有机会捍卫存疑条款的合法性与宪法性。”

“我认为,基于两个理由,即违反程序与缺乏司法权限,高庭法官不应接受对存疑条款合法性或宪法性的质疑。高庭法官的裁决,即存疑条款违反宪法,已被上诉庭合理地驳回。”

阿里芬也裁决,在该案中,上诉庭使用了正确的客观检验(objective test),因此上诉庭一致同意的裁决不应受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