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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罪案法令修正案知多少
Sep 25, 2013 7:14 PM
更新: Sep 26, 2013 1:19 AM

随着《1969年紧急法令》废除后,中央政府现在转为通过《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重新祭出未审先扣的措施。

《当今大马》准备了一份问答录,让读者了解《2013年防范罪案(修正与扩充)法案》下的变动。

修正案改变了什么?

简单来说,防范罪案法令整体结构获得保留,任何涉嫌犯下该法令指定罪行的人士都必须接受调查(inquiry)。

所谓的指定罪行包括法涉及私会党活动、贩毒和犯罪组织。一旦调查裁定嫌犯罪成,有关嫌犯将在法令下列入黑名单(registry),以及受到特定的条件约束。

该项法令的修正案赋权于防范罪案委员会,可以在调查后,发出扣留令以及监控令。

扣留令允许执法单位未审先扣嫌犯长达2年;防范罪案委员会也有权在扣留令逾期后,再延长2年。

然而,只有调查显示嫌犯犯下2个或以上的严重罪行,并且违反之前的监控令后,委员会才可以发出扣留令。

至于监控令,则要求名列黑名单的嫌犯戴上电子监控器,并且面对限制不能上网,以及与其他名列黑名单的嫌犯私底下沟通。

监控令可用在犯下2个或以上的轻微罪行的嫌犯。他们必须是事前没有受监控令约束,或者曾经获得监控令但遵循所有条件的人士。

内政部长还有决定权吗?

有别于《1960年内安法令》与紧急法令,在防范罪案法令下,内政部长不再能够随意发出扣留令。

相反,扣留令须由3名成员组成的防范罪案委员会发出。这个委员会将由联邦法院法官、上诉庭法官或者高庭法官来领导。

嫌犯可否对委员会决定提出上诉?

不可以。根据新的第15A(1)条文,只要防范罪案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之后,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法庭进行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

然而,嫌犯还是可以针对委员会是否有遵循程序规定,作出上诉并进行司法审核。

第7C条文也阐明,施予扣留令和监管令必须符合的条件。

令人混淆的是,该修正案出现了灰色地带。第15A(1)条文豁免了司法审核,但根据第19A(2)条文,高庭有权检讨委员会延长2年扣留令的决定。

嫌犯可否有代表律师?

不可以。在新的第9(5)条文下,在调查期间,嫌犯和证人一概不得有代表律师,除非调查官向他们录口供。

根据新的第9A条文,嫌犯如果是在扣留期间,受到查案官盘问,律师也不得在场。

如何确保调查过程透明?

内政部长必须在第19E条文下,针对扣留令事宜提呈年度报告给国会。

防范罪案委员会和调查官也必须提交一份调查报告副本给受调查对象。

但是在第21A条文下,防范罪案委员会成员、调查官或任何公务员都有权基于公众利益或者证人、家庭成员和相关人士安全考量,而保密资料。

未审先扣条文将会存在多久?

至少5年。第19F条文阐明,未审先扣的条文必须每5年接受国会的检讨。

倘若没有进行检讨,未审先扣的条文将不再生效。

点击阅读《2013年防范罪案(修正与扩充)法案》

点击阅读《当今大马》8月20日刊登的防范罪案法令问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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