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今日就《南洋商报》在其伊斯兰刑事法专题报道中,刊登涵盖“阿拉”字眼的标志,而传召该报总编辑庄宗南,并向该报发出要求解释信。
内政部(安全)副秘书长阿都拉欣(Abdul Rahim Mohd Radzi)今日发表文告表示,《南洋商报》分别在两则报道中,刊登涵盖“阿拉”字眼的标志,抵触了1984年出版及印刷法令第7(1)条文,足以震撼民众思想与危害公众安宁。
矢严厉对付犯错报章
这两篇报道是《南洋商报》的伊斯兰刑事法专题。第一篇是在12月27日刊登的《政党与政党互相挑衅,回教刑事法成争议》,第二篇报道则是在12月28日刊登的《丹登吉禁赌民风保守,回教刑法困扰非教徒》。
《南洋网》目前已经无法浏览这两则新闻。
内政部声明指出,《南洋商报》之所以接获要求解释信,因为该报刊登含有“阿拉”字眼的标志,已经触及了穆斯林的敏感,并足以引起我国社会紧张与混淆。
内政部最后矢言,根据出版及印刷法令,在未来向任何一家犯错的报章采取严厉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