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纳吉今午在一片非议声中,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二读,并定于下周二开始辩论。

他也透露,这项法案是大马政府向芬兰、英国与德国等9个先进国取经后的心血之作。

纳吉表示,总检察署在制订《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时,曾参考9个国家的集会法令。

“总检察署研究了联邦法、其他相关地方法令和指南,国际上有关没有武器和平集会规范与实践。除此,我们也参考了其他国家的法令。”

纳吉在提呈新法二读时,仅解释法案内文及出处,下议院将在下周二开始辩论。

纳吉也列出以下政府取经的国家:

(1)澳洲昆士兰的1992年和平集会法令

(2)芬兰的1999年和平集会法令

(3)英国的1986年公共秩序法令

(4)德国的2008年集会法令

(5)马耳他的公共会议法(68章)

(6)摩尔多瓦集会法令

(7)塞尔维亚集会法令

(8)北爱尔兰公共集会、游行及示威草案

(9)美洲哥伦比亚的2004年权利与警方标准法令第一次修正

应关注其他人四项权利

“配合第48届大马日节庆,我在9月15日宣布政府全面探讨国家法律,包括重新检讨1967年警察法令。这是在考量联邦宪法第10条款有关集会自由,以及反对街头示威后拟定的(新法)。”

纳吉表示,尽管每一个大马人享有自由集会权利 ,但仍须受到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宁所约束。

纳吉解释,和平集会法案符合联邦宪法第10(1)(b)与第2(b)条款。

“尽管第10(1)(b)与第2(b)条款,在集会限制方面并没有清楚阐明‘其他人的权利与自由’,然而为了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宁,必须考虑其他人的权利。”

他续说,其他人应有的4种权利,包括(1)和平享受财产权、(2)自由移动权、(3)享受自然环境权,以及(4)商业经营权。

纳吉也说,新法也赋权警官采取任何认为需要的行动,以确保集会在有条不紊情况下进行。

他指出,这名警官可援引这项法令或其他法令,执行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