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出炉的国际独立专家评估小组报告,为关丹莱纳斯稀土厂亮绿灯,但提出11项营运附带条件。
评估小组指出,稀土厂符合国际辐射安全标准,惟它要求大马政府与与原子能执照局确保稀土厂符合所有的11项建议后才批准该厂投入营运。
这11项建议共分成3个部分,分别是技术建议、公众建议和跟进建议。
原子能执照局总监拉惹阿都阿兹(Raja Abdul Aziz)、科技、工艺与革新部秘书长马迪娜(Madinah Mohamad,左图左)与贸工部秘书长蕾碧嘉(Rebecca Fatima Stamaria,左图右)今日联合召开记者会,异口同声地强调,只有在莱纳斯完全依据这些建议行事后,政府才会将发出准营运执照。
坐落在关丹以北25公里外,格宾工业区内的莱纳斯稀土厂目前共获得站点执照与建筑执照。
蕾碧嘉指出,尽管稀土厂预定在9月进行试验操作,惟莱纳斯必须符合这些建议,才可以获得准营运执照投入运作。
须提供长远废料处理计划
技术建议方面较多着墨的是,原子能执照局对于稀土厂辐射废料的管理事项。
第一项建议:原子能执照局必须要求稀土厂在投入运作前,提呈一份废料管理长远计划和安全方案,尤其是在工厂关闭后,如何处理水沥滤净化固体(water leach purification solids)
这些安全方案事项包括未来所动用的土地、公众的辐射剂量安全标准、评估时限、安全功能和鉴定储藏辐射废料地点的方式等。
第二项建议:小组也建议执照局,在稀土厂投入运作前,必须提供一个计划,阐明如何在关闭及拆除工厂后,处理残余的辐射废料,也应该因此更新其辐射影响评估和拆厂的计划。
第三项建议:原子能执照局必须索得,稀土厂营运时的辐射曝露与环境监控结果,来评估辐射对于员工和公众的影响。
确保排放废料没辐射元素
第四项建议:原子能执照局须拟定标准,监督工厂在提炼稀土过程中所排放的中和物质流(NUF) 与烟气脱硫(FGD),确保它们不存有辐射元素。
第五项建议:原子能执照局须拟定一个款项机制,作为类似工厂长远管理辐射废料、关闭工厂和应付意外事件之用,同时要求莱纳斯拟定透明的财政条规。
执照局须时时监督稀土厂
第六项建议:大马政府必须确保原子能执照局拥有足够的人力、财力、技术支援、能力和独立性,来监督莱纳斯的计划。
第七项建议;原子能执照局和相关部门理应拟定一个监督纲要,及依据国际标准随时更新执照局的条规。
执照局莱纳斯须咨询民意
第八项建议:在公众建议方面,评估小组建议,执照局必须加强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公众的了解。
第九项建议:执照局也必须就稀土厂一事,增加公众的了解及参与度,确保公众知道要如何取得这些讯息,包括了解关于辐射安全的知识、和当局做决定及发出执照的程序等。
第十项建议:“莱纳斯身为负责提炼稀土安全事项的单位,应该加强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以证明它是如何确保公众和环境的辐射安全。”
第十一项建议:评估小组最后建议大马政府,必须准备3个行动方案,包括:
(一)将如何履行上述建议。
(二)拟定进行这些建议的时间表。
(三)让国际原子能署来跟进和评估上述建议的落实。
莱纳斯确有处理废料计划
询及莱纳斯是否从未提供一套长远处理辐射废料的计划,阿都阿兹指出,莱纳斯在获得站点执照和建筑执照时,有简略说明其处理辐射废料的计划。
他透露,由于莱纳斯处理辐射废料的计划涉及法律与智慧产权,因此他不便透露相关计划。
他补充说,由于稀土厂辐射影响评估报告是一份具弹性可更改的文件,因此原子能执照局在工厂获得准营运执照后,将鉴定莱纳斯是否依据报告中的废料管理事项行事。
“他们必须得到当局的鉴证,才能继续下一步。”
全天候监督工厂处理废料
阿都阿兹再三强调,原子能执照局将视公众健康为最优先考虑事项,在稀土厂获得准营运执照后,将全天候监督工厂的运作。
蕾碧嘉透露,莱纳斯必须将1%的销售总额资金来进行研发工作,其中一半的资金将当作关闭及拆除工厂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