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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维持原判重申不补选意愿<br>议长及选委会定夺蔡添强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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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E 虽然各造对人民公正党峇都国会议员蔡添强被判罚款2000令吉,是否因此而失去议员资格的案件拥有不同诠释,但是承审此案的高庭法官加沙里查(Ghazali Cha,右图)今日重申,峇都国会议席无须进行补选,他也不会修改其判决。

蔡添强的律师团今早与控方律师在吉隆坡大使路法庭大厦的内庭会晤法官后,向记者转告法官的立场。

蔡添强的代表律师兰吉星(Ranjit Singh)表示,“法官再次确定其决定,即他从来没有进行补选的意愿”。

他表示,法官也透露,由于此案已下判,因此本身已无权检讨或改变判决,这在法律上称之为functus officio。

满意法官立场的兰吉星形容,“峇都国会议席坚如磐石”(Batu constituency is as solid as batu)。

【点击观看短片】

议长和选委会有权提出上诉

lingam tape royal commission inquiry 300108 rangit singh 无论如何,兰吉星(左图)补充说,若其他人士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有权另外采取法律行动,而目前有权对此案提出上诉的包括国会议长、选委会以及蔡添强本人。

“我们(辩方)还未决定下一步行动是什么,我们必须先与当事人讨论。”

他也不排除峇都选民具有法律地位,针对判决提出上诉,“这必须交由法庭决定”。

随着法官再次表明立场,目前球已在落在国会议长班迪卡和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的脚下。若他们不顾法庭判决,坚持必须进行补选,就会掀起另一轮的司法争议。蔡添强已经表态将不会寻求上诉。

兰吉星还指出,法官知道最高法院法官颜质端(Gunn Chit Tuan)曾在1993年检控官对垒梁映明(Public Prosecutor vs Leong Yin Ming)一案中的裁决,即“不少于5年”(not less than five years)一词的意思是“5年零一天”。

蔡添强继续履行议员职责

save tian chua dinner 200610 tian chua 同样现身法庭的蔡添强(右图)较后向记者强调,本身依然是峇都国会议员。

“没有人(通过法律途径)挑战这项看法。大家有权诠释法律,但是法官的意愿是不要进行补选,我们坚持这个立场。”

蔡添强离开法庭大厦后就直接前往国会出席下议院会议,继续履行国会议员的职责。

控方将寻求总检察署指示

控方律师则不愿对记者发表任何谈话。根据兰吉星透露,以副检察司哈纳菲(Mohd Hanafiah Zakaria)为首的控方在内庭内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只表示要进一步咨询总检察署的指示。

高庭在6月17日针对蔡添强被控咬伤警员上诉案做出减刑的判决,改为把罚款降至2000令吉或以坐牢2个月取代。不过,这个罚额刚好落在丧失国会议员资格的边界,因此引起不同的诠释纷争。

联邦宪法第48(3)条款阐明,一名国会议员若在刑事罪下被判监禁不少过1年或罚款不少于2000令吉,将丧失国会议员的资格。

行动党全国主席兼资深律师卡巴星认为,按照过去行动党前万里望区国会议员范俊登的判例,罚款必须低于2000才算安全过关,因此蔡添强已失去国会议员资格。

然而蔡添强的律师阿米尔则提出最高法院(现该称联邦法院)法官颜质端(Gunn Chit Tuan)在1993年梁英明(Public Prosecutor vs Leong Yin Ming,译音)案件做出的判例为依据。在该判例中,最高法院把“不少于5年”(not less than five years)一词诠释为超过5年或“5年零一天”。若采纳这个判例,那么“不少过”的意思应该是2000零1仙或更多,蔡添强仍然保得住其国会议员资格。

至于宪法专家赛法鲁基教授(Shad Saleem Faruqi)则认为,高庭法官在判决中表明无意取消蔡添强的资格,才判罚款2000令吉的判决精神应该获得正视,因为所有法律应以原有的目的,做出诠释而非直译。因为若直译,2千令吉已是取消一名国会议员资格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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