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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弃挑战马哈迪革职合法性<br>安华再入禀联邦法院要求检讨
Mar 10, 2010 7:52 PM
更新: 11:56 AM

尽管联邦法院已裁决,马哈迪在12年前革除安华副首相和财政部长职位的决定合法,但这名国会反对党领袖还是不愿罢休,今日再度入禀联邦法院要求检讨裁决。

根据《马新社》报导,安华是在今日向通过卡巴星律师楼入禀申请,要求联邦法院检讨本身在3月8日做出的裁决。

指裁决犯下严重法律错误

selangor pakatan convension 070310 anwar 安华(左图)在宣誓书要求联邦法院援引固有的司法权,在联邦法庭条规第137条文下检讨其案件,避免他遭受不正义的待遇。

他表示,联邦法院的裁决已经违反联邦宪法第43(5)条文,该条文明确表示国家元首一人,而不是首相,有权在首相劝告下,撤回其内阁职位。

他指出,联邦法院之前的法官在否决其案件时,声称首相有权委任和撤回其职位的裁决,已经犯上严重法律错误。   

他也声称,这形同声称宪法第43(5)条文是虚无的程序,对宪法起草者的一项侮辱。此外,联邦法院的裁决也经不起司法的审核。

法院相信敦马已劝告元首

以上诉庭主席阿拉勿丁( Alauddin Mohd Sheriff)为首的三司是在周一否决安华的上诉,指法院相信马哈迪曾经劝告国家元首开除安华上述两个职位。

他也指出,元首在君主立宪制度下,必须根据首相和内阁的劝告行事,革除有关的职位。

尽管如此,安华仍坚称,当时元首并未被咨询或同意其革职。

他指出,他曾在慕尼黑遇到时任元首端姑查化,后者告知他其实并不赞成此事,并且对未按照正当程序开除感到难过。

入禀高庭和上诉庭皆落败

安华是于1998年11月3日入禀高庭,要求宣判前首相马哈迪在1998年9月2日,革除他的内阁部长职位时违反联邦宪法43(5)条款。

联邦宪法 43(5)条文说明除第(4)款的规定,除首相外,其他部长是根据国家元首的意旨任职,除非任何部长之委任已被国家元首根据首相的劝告革除,不过任何部长可辞职。

安华也要求宣判他的被革职不合法,以及宣判他仍是大马内阁的一名部长。首相及大马政府被列为此案第一及第二答辩人。

高庭于1998年12月23日撤销安华对首相与大马政府的诉讼。接着,安华提出上诉,但是上诉庭三司于2007年4 月25日驳回,指他于1998年9月2日遭革除副首相兼财政部长的职位为不合法、无效及违宪的上诉。

当时上诉庭裁决,革除任何部长是首相的权力,他可以在任何时候劝告国家元首革除任何部长,而国家元首需依据首相的劝告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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