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也同时批准聆审由吉隆坡大主教默菲巴吉安(Murphy Pakiam)所申请的另外9项庭令,包括宣布内政部和大马政府这项禁令违法,已超越《1984年出版法令》权限。
政府代表律师没提出反对
高庭法官刘美兰(Lau Bee Lan)今天在宣读判词时,做出这些判决。
默菲巴吉安代表律师孝瓦拉查(S. Selvarajah)告诉媒体,法官刘美兰在法庭内,援引高等法院规则第53条发出相关的批准。
代表内政部和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苏查纳阿丹(Suzana Atan)并没有对这项申请提出反对。
下月底聆讯中止禁令申请
法官刘美兰也择定5月28日,聆讯中止内政部禁令的申请。
作为《先锋报》出版人的默菲巴吉安在今年2月16日重新申请司法检讨,要求撤消内政部在该刊物申请2009年出版准证时,提出使用“阿拉”字眼的限制条件。
要求和平实践宗教的权利
《先锋报》通过法庭寻求的其他7项庭令包括:
(1)申请人拥有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在《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以便落实在回教以外,其他宗教可以和平实践的权利。
(2)联邦宪法第3(1)条并没有赋予答辩人禁止申请人在《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的权利。
涉言论、宗教和教育权利
(3)申请人拥有宪赋权利在该周报使用“阿拉”字眼,以实践其言论自由。
(4)申请人拥有宪赋权利在该周报使用“阿拉”字眼,以落实其宗教自由,包括管理自己宗教事务的权利。
(5)申请人拥有宪赋权利在该周报使用“阿拉”字眼,以教育自己的天主教众。
(6)《1984年出版法令》并没有授予答辩人禁止申请人在《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的权力。
指“阿拉”字眼非回教专属
(7)而“阿拉”字眼并不是伊斯兰教的专属。
马来西亚天主教吉隆坡总教区早在2007年12月底入禀法院,挑战政府的禁令,要求厘清《先锋报》是否有权在马来版中使用“阿拉”字眼来称呼“上帝”。
不过,由于后来国安部(或后来内政部)先后对《先锋报》作出不同的命令,包括 勒令马来版停刊 ,到后来的 有条件使用 “阿拉”字眼,因此天主教会在今年2月重新修改他们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