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士春先生在其《 反驳杨培根对郭全强的指责 》一文为郭全强辩护时,避开大家争议的正题(董总变质)不谈,对枝节问题大发伟论。
黄士春究竟是何方神圣?据我所了解,其实他连律师资格都没有,竟敢口出狂言,官腔十足,“不准”拥有多年法律经验、著有许多华英文法律著作的杨培根律师以董教总法律顾问的名衔和职衔,发表书面谈话,驳斥前董总主席郭全强的无中生有,不符事实的言论。难道郭全强可利用董总顾问和前董总主席的名义发表有失身份、破坏华教形象的言论,杨培根律师就不能以董教总法律顾问名义提出反驳的言谈?这是哪一门的逻辑?黄氏还陶醉在“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的美梦中。
至于杨培根律师反驳郭全强的书面谈话,是不是一项如黄氏所说的“出卖董教总”的行为,黄士春只是一名为主子(?)办事的辩护士,并不是什么审判官,所以不是他个人说了算。杨培根律师对郭全强的批评,是关系华教运动的事,是关系广大华人社会的事。因此,只有广大人民群众说了才算。在华教运动者眼里,只有人民才是老板!
黄氏既然要为郭全强辩护,就应针对正题发言,不应“题外生枝”,明眼人一看就明白,他是在替其主子(?)转移视线,误导华社。他既然甘为郭全强当辩护士,就应有勇气正面回答下列问题 (即郭全强的一些言论是否主观臆造,无中生有,不符事实?):
1. 前董总主席郭全强是不是说过,“杨培根在柯嘉逊华文版本书中,擅自增加了许多资料?”等“加料”的不实言论?
2. 郭全强的“加料”言论,是不是凭主观想法编造的,无中生有,不符合事实的言谈? 郭全强这种作法,不是和那些当“文棍”的无聊小辈一般见识吗?
3. 如果黄氏是“正人君子”的话,是不是应劝郭全强承认错误?常言道: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反过来,不正是,“知错不改,罪莫大焉” 吗?
4. 如果认为,郭全强对杨培根律师的错误指责是客观事实,那么,黄氏作为其主子(?)的辩护士,就应举出真凭实据来,切勿只在枝节问题上兜圈子,摆起不可一世的架势,发表打击别人以抬高自己的臭言论。
5. 郭全强所发表的损人损已的言论,已造成华人社会的反感,黄氏不至于像一些政客那样,一概否认其主子(?)曾发表过上述错误言论,反而责怪各报记者乱写,或误解了郭全强的讲话吧?
此外,曾经作了些法令翻译工作的黄氏还别有居心,抛出一句话说“…他 (指杨培根律师)的所作所为在《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下会有什么后果,那不是我的评论范围”。他的邪恶目的显然是企图误导读者,使读者产生错误联想,以为“杨培根律师已经触犯法律,将要面对后果”。
这种“故弄玄虚”的恶毒言论,除了说明他别有居心之外,更暴露了他对上述法令一知半解,不懂装懂,却凭着自己过去曾经做过一些翻译工作,俨然以“饱学法律”之士自居,说出这类不着边际,不知所云的话,旨在欺骗一些对上述法令无知和缺乏法律知识的人。
奉劝狂傲自大的黄氏,做人要谦虚些,切勿动辄说人言行荒谬。“一本通书读到老”,正是黄氏的最好写照。据笔者从律师界的朋友们中了解到,法律广阔无边,务必与时俱进,切勿躺在以往曾经学过的一些过时的法律常识上,提出令法律界人士笑脱门牙的“伟论”。那只能暴露自己的无知和不求上进。